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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
男子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一人死亡
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以下为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1********,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东南村*****号,住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东环五里桥****号。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21年8月2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1月9日被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23年4月13日被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3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江苏**(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1月1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陈*持注销状态的B1B2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62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靖江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靖安路交叉路口时,因疏于观察车前左侧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行等,导致其车左前部与蒋**驾驶的由南向北行至该路口向左转弯的苏M8G1**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法医鉴定,蒋**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当日15时45分,被告人陈*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3mg/100ml。
经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3年12月4日,被告人陈*与蒋**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0万元,余款人民币10万元约期支付,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陈*表示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车辆受损照片等物证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赵**、张**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道路监控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陈*有劣迹,故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陈*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陈*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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