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牌证注销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公告作废。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
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作废清单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托克托县大队
2024年11月8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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