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正当维权被列黑名单?侵权,赔1.5万!

文摘   2024-09-02 19:00   上海  
以下文章来源于LEGAL新青年 ,作者方梓楠、邓鑫

利益相关:


本案为团队代理的公益案件,判决已生效,经当事人同意后批露。


案情概括:


曹某、赖某均系地区某行业从业者,曹某运营有一群聊,该群聊成员均为本地该行业企业主,曹某长期在群内发布、更新《黑名单》文件,内容来源于群成员爆料。


吴女士此前系赖某公司设计师,因被无故辞退提起仲裁维权。赖某随后于曹某运营群聊内发布信息,称“吴XX因风格不对标而离职,离职后不满提出劳动仲裁。看下哪个公司有这个设计注意”,并提供了吴女士的籍贯、性别信息,要求群主将之登记进黑名单。曹某随后进行登记并发布,且在此后多月的更新文件中,均保留了相关信息。受黑名单影响,吴女士在该地区行业内多次求职未果,后被同在群聊内的其他企业主告知实情,遂成诉。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赖某、曹某行为已侵害了吴女士的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及平等就业权,判令赖某、曹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2,00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3,000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目前已生效。


裁判亮点:


1. 提起劳动仲裁虽为事实且无侮辱言辞,但结合《黑名单》文件性质及文件内对其他人员的评价内容,确能起到损害相关主体社会评价尤其是在本地特定行业内声誉的负面作用,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


2. 在劳动者离职后,基于设置就业障碍的目的,将劳动者信息进行公布,无论相关信息是否具备私密性,亦无论此前取得相关信息是否具备合法性来源,该等处理方式均不具备正当性,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3. 将提起仲裁与否作为进入《黑名单》文件的依据,实质是将申请劳动仲裁这一法定权利视为应进行差别对待、予以歧视的就业障碍,属于法定禁止事由。即使行业内有部分企业主由于认知偏见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自行利用他人提供的信息用于筛选员工,亦不能因这种集体偏见行为作为侵权人的免责事由。案涉行为已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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