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言规
///////////////
数据合规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很多问题都难以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答案。此时,实务人士间的思想碰撞、交流就显得尤为珍贵。
• CONTENT •
「APP合规整改通报背景」
-问:私自将未适配的三方APP引入到应用市场,由用户自主选择是否下载,存在合规风险吗,是不是可能侵犯著作权(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就自己偷偷把三方APP上架了,主机厂应用市场目前还没有手机应用市场申请那一套流程。基本都是和三方谈合作,给三方开发费、license费后,再适配开发上架。
-答1:理论上肯定还是有风险的,至少复制权、信网权跑不了吧。实际业务上倒是不会有啥直接影响,没有大的利益纷争。毕竟流量、费用也不是主机厂自己留下了。但是用的也是他们官方的包,只是没有适配可能影响用户体验?
-答2:如果监管要查车机市场,被私爬了旧版本上架 要求整改。
总结:先上再说。
-问:关于发布完成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合规整改App清单的公告,这个通报是什么背景呀?
-答1:都是去年cert报过的大厂,还有一批社交和生活服务类的还没公告,公告了也就算顺利收尾了。
-答2:都是之前纳入到这个系列的,“地图导航类”App个人信息收集情况测试报告。
总结:感觉是一个优化行动的完结。
-问:想问一下跨境豁免情形下,不签署scc,但需要签署数据处理协议的话,有没有什么比较好的模板?
-答1:我们自行论证,豁免之后,也是签SCC,然后把所有双方觉得不合适的条款都删掉。不好落实的全部删掉。
总结:签个合同,落实同等保护义务即可。
-问:想请教大家关于“云服务转售”是否需要持牌的问题:市面上有许多做系统集成、打包出售/分销云服务(阿里云、SAP等)的公司,如果这类公司不参与任何云服务的运营,是否就不需要取得云服务的相关牌照?如果参与了部署,是否情况会有变化?这个边界怎么把握?
-答1:可以去看看东软和猪八戒的招股书。
-答2:看是集成商还是实际业务提供者。
总结:是不是问代理最方便?
-问:二者区分何在?
3.7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ntent generation service provider
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8 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 online information content propagation service provider
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答1:文心一言和小红书的区别。
-答2:AIGC能力提供方和传播途径/平台。
-追问:那那种客服类的ChatBot同文心?比如我提供内容,背后调大模型,我算文心还是小红书?
-答3:大模型是你的,两者都算。大模型第三方,你算小红书。
总结:api调用则原厂为AIGC服务提供者,若有微调、二次训练则双方共同构成AIGC服务提供者。实践中,AIGC服务提供方很可能也是传播途径,如: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也会提供AIGC服务。
• END •
关注小号防失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