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商家这5种行为涉嫌违法,会重罚!

文摘   2024-11-21 20:04   河南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所以!各位主播,请你们在进行广告宣传的时候,注意宣传用语,采取合法有序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尽可能做到客观、真实、适当哦!


04

价格先涨再降,虚假定价

原价3999元,狂欢价1999元,听起来很划算,但其实这款商品从来没有卖过3999元,平时价格只有1399元。
商家的这种虚构原价、先涨价后降价等行为,涉嫌构成价格欺诈哦。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差价,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住,如果你遇到了这种价格欺诈的情况,可以截图保留证据,然后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05

特价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

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却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条款为理由,拒绝退换货。

这可不行哦!即使是促销类产品,商家也应该承担质量“三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所以,特价促销类产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也必须为消费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哦!


好了
关于商家常用的促销套路
就先说到这里


希望













广大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的时候,能够少些套路,多些真诚,诚实守信,才能让生意越做越大,越做越好啊!

来源 | 武汉市场监管、余姚市人民法院


这里视开封
开封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官方订阅号,权威发布开封的时政、经济、文化等新闻资讯。带您了解全方位的开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