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文摘   2024-10-26 14:23   江苏  
10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明确概念、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10项具体要求。


此前,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通知》是对《若干意见》的进一步细化与落实,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提供更丰富更适配公众需求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以此为契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

明确商业保险年金概念

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首次在《通知》中得到明确,即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通知》表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大力发展各类年金保险

《通知》要求,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

一方面,保险公司要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保险公司要优化产品设计,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满足客户在积累期内合理的流动性需求。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应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通过产品组合或功能衔接等方式,为不同年龄客户提供生存年金、养老保障和差异化资金管理服务,引导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此外,《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满足参加人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通知》提出,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养老保险公司要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2023年1月,原银保监会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参与试点的有4家养老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和国民养老。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数据,商业养老金试点一年来,已累计开户超过59万个。

稳步推进商保年金业务守正创新

支持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新型产品,要求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也是《通知》的重要内容。

《通知》提出,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商保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丰富保险给付和服务方式。

在商保年金业务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建立健全与商保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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