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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很多人咨询,中泰信托就贵州某些项目兑付方案以“一对一”方式通知投资人,要求签署补充协议放弃原合同权益,以获取本金的偿还。 那么延伸一个问题,如果签订补充协议的人数如果签字人数超过2/3,补充协议内容将作为一份决议,那流程合规性以及协议签署对全体投资人是否有效呢? 今天本律师就这个话题与大家进行一个交流和沟通。中泰信托选择了以“一对一”的形式与投资人私下沟通,这种做法无疑让人怀疑其是否符合透明原则。受托人在重大事务中应该以公告形式告知所有投资人,以保证透明性和公正性。签署补充协议的程序并未经过传统方式的受益人大会。个别投资人被迫放弃利益时做出的单个所谓表决权并不能代表当事人的自身意思表示,更不能代表全体投资人的意思表示,代其他投资方放弃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涉及集体利益的决策都应当经过有效的投票,而这种“一对一”的通知方式则可能会对集体决策过程形成侵害。信托公司以与投资人单独沟通而不是统一公告的形式达成的协议有“抽屉协议”之嫌。根据信托合同的一般条款要求,遇到重大事项,受托人必须进行公告披露,公告、清算、兑付是信托计划到期后的常规三流程。但在未经公告情况下私下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信托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但本律师在客户提供的几份信托合同中也未见到。 所以本律师认为,“一对一”形式的通知方式和补充协议签字,不同于公告和受益人大会投票,不具有表决功能和效力。 许律师沿用中泰信托合同的第16条黑体字,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好,期待中泰信托依法而行事。这家信托就某项目兑付方案“一对一”方式通知投资人!近日,ZT信托就某些项目兑付方案以“一对一”方式通知投资人,要求签署补充协议放弃原合同权益,以获取本金的偿还。要知道,“一对一”形式的通知方式和补充协议签字,不同于公告和受益人大会投票,不具有表决功能和效力。1月11日,上市公司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大集团”)发布关于收回委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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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月9日,百大集团累计赎回理财产品24,515.19万元,收回上述理财产品本金 24,515.19万元, 并收到相应收益739.47万元。上述理财产品受托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百大集团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委托理财余额107,493.38万元,其中银行理财产品 35,958.11 万元、券商理财产品 11,000 万元、信托产品 60,535.27 万元。从最新披露的委托理财公告来看,百大集团最近12个月共投资了25个信托理财产品,认购金额合计12.54亿元。且在最近12个月内的委托理财累计收益占到了最近一年净利润的472.83%。来源:出借人、外滩金融大律师、钱经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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