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红桥迅速走红,
因其多建于高空,能带来特殊的摇摆感,
吸引了大量游客。
但是,在给大家带来“刺激”的同时,
也潜藏了很多危险。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在“网红桥”玩耍过程中不慎掉落受伤的案件。
案情简介
吴某到某庄园游玩,在体验庄园的“网红桥”项目过程中,不慎掉落到网红桥下的水池里。受伤后吴某到医院就诊治疗。事后,吴某找到某庄园协商赔偿,因意见分歧较大,吴某遂将该庄园诉至宣威法院,请求该庄园赔偿其损失。
审理过程
吴某伤残情况较重,其起诉金额较大。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查明案件事实。
吴某认为:庄园未设置任何安全标语和游玩须知、未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监管、“网红桥”桥体两侧未安装任何防护措施且桥下未提供任何缓冲措施,导致其在桥体摇晃中不慎摔落受伤。在其受伤后,庄园未采取合理的保护及救助措施,使其遭受二次伤害。
某庄园表示,在庄园入口处已设有明显的网红桥安全游玩须知,明确提醒高血压等患者、不会游泳者等禁止上网红桥。吴某上网红桥时,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监管职责并制止了当时游客的不当使用行为,待桥稳定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后才让吴某上桥。并且桥下池子底部铺垫有30公分厚的细沙,表面套有水袋并灌入50公分深的水,以防游客不慎落水时起到缓冲和保护作用。其认为庄园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网红桥”具有高度危险性,经营管理者应承担高度安全保障义务,游客应承担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某庄园对案涉网红桥项目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设施、也未配备有相应的应急救助配套措施,故应对吴某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游玩网红桥具有高度危险性,其自愿参与游玩并置自身于危险之中,其未尽到审慎、高度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由某庄园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合计60万余元。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
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游玩项目,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尽量做好安全保障;
游客在游玩具有危险性的项目过程中,
也应根据自身情况,高度注意安全。
来源:宣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