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一女子长期遭受家暴:“法官,能不能救救我”

民生   2024-12-20 11:00   云南  






婚姻本是爱情的延续,

但当遭遇家庭暴力时,

不要沉默,保持清醒,

勇敢说“不”!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依法

再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用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撑腰”

案情简介

女方张某与男方刘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原本幸福的家庭,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刘某便殴打、辱骂张某。2023年以来,男方的家暴行为更为频繁,张某也多次报警。

     

后来,张某无法忍受家庭暴力,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张某考虑到孩子还小,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张某撤回离婚诉讼请求。但刘某不但不反思自己的过错,反而不断的骚扰辱骂、暴力威胁……张某长期生活在恐惧中。

   

为了保障自身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张某到富源县人民法院寻求帮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裁定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向王某借钱应视为其个人债务,江某无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理由如下:王某借钱给郑某。江某并不知情,也并没有在借条、还款协议上签名及追认债务。郑某虽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根据王某提供的录音等证据只能够证明郑某借钱是用于炒股、投资古玩等,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于王某不能证明借款由被告江某使用或者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一审判决郑某负责偿还王某所有借款,驳回王某要求江某承担债务的请求。

富源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现在张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申请人张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张某;二、禁止被申请人刘某纠缠、骚扰申请人张某,影响申请人张某的正常生活。

   

“为了孩子和家庭,你的妻子日复一日地选择忍让。是你,让妻子和孩子深陷家暴的恐怖阴影中。也是你,用不负责任的行为换来了他们一次又一次的失望。”“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你必须停止这种行为,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严重的话会触犯刑法,你想想你的孩子,想想你的生活。”


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法官对刘某进行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同时,向刘某的父亲、刘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及辖区派出所送达民事裁定书,监督被申请人刘某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

                  

“有了这张保护令,我就不怕了!”张某在拿到法院依法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激动地说道。

      

法官说法

在家庭关系中,一旦出现“非正常”的暴力危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味地退让、隐忍不一定会换回施暴方的“改邪归正”,反而可能令其一再变本加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便是一针“戒毒剂”,能够有效降低家庭暴力复发的可能性,筑牢一道有效阻拦家庭暴力的“隔离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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