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注意!全市畜禽肉及其制品售卖行为必须遵循“四严”

文摘   2024-09-06 15:55   辽宁  

卖的什么肉必须清晰标明,严禁使用生鲜灯,食用农产品市场要配备食品安全员……9月5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畜禽肉及其制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经营假劣肉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市场监管局郑重向全市畜禽肉及其制品经营者发出通告,强调经营者经营行为必须遵循“四严”。


严把经营资质关

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按要求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等经营资质(早夜市经营者要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同时公示在售肉类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往期证明文件和肉类制品证明文件要保存至少6个月。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者要公示健康证明。


严把肉品品质关

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账,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采购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销售鸭肉、调理肉和混合肉品的,要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产品包装盒上明示产品名称、产品成分等信息,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餐饮店要加强肉品采购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使用鸭肉、调理肉、混合肉品的,要在店内醒目位置、菜单或外卖包装盒上明确标示使用肉品的真实成分。

严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严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严禁使用“生鲜灯”

销售者不得使用对畜禽肉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经营者要定期对畜禽肉及其制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严防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食品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严格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请全市广大畜禽肉及其制品经营者切实按照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畜禽肉及其制品经营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广大市民如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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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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