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榄镇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公室对某网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网吧存在未成年人(16周岁)在该网吧营业场所通过微信支付消费的情况。经查,该网吧未依法履行营业场所管理职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网吧进行立案查处,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网吧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辨别能力较差,随意进出网吧不仅影响其身心健康,沾染不良习气,还容易滋生违法犯罪问题。小榄镇将加大对网吧进行日常巡查和集中检查的力度,增强互联网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规范互联网经营场所秩序,不断净化网络环境,筑牢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防护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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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小榄发布。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方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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