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事、兵团的事、石河子的事、您关心的事、尽在绿洲第一条。
来源: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
致广大重型货车车主告知书
大家好!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师市移动源污染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八师石河子市自开展重型货运车辆专项排查以来,重型车辆尾气达标排放问题显著,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重型柴油货车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导致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不正常运行(少喷或不喷尿素)的违法行为,导致车辆尾气排放严重超标,这一行为不仅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公众健康,也会对车辆本身造成损害。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现将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告知如下:在汽车OBD接口上插屏蔽OBD故障灯插头,配合“尿素节能调节阀”“氮氧化物模拟器”等物理改装装置使用,实现车辆既不喷尿素也不报警,掩盖了真实的故障情况,强制屏蔽车辆所有故障码,导致不能及时发现故障的产生,这些故障会影响车辆行车安全,导致尾气超标排放,详见下图:
私自将三元催化处理装置进行切割,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这样不仅会影响车辆性能,更严重的是导致有害气体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无法通过氧化和还原作用转变成无害的二氧化碳、水和氮气。这些有害气体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增加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详见下图:
私自在SCR温度传感器或氧传感器上加装螺母,将传感器垫高,使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造成尿素液不能正常喷射,从而减少尿素液的使用量,降低运输成本,这样也会直接导致尾气排放中的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详见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严禁将DOC(柴油氧化性催化器)、DPF(柴油机颗粒过滤器)等尾气净化设备拆除或损坏;在此,郑重呼吁广大车主:希望广大车主提高法律意识,坚决抵制和举报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愿大家携手共同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做出积极贡献,共建美丽石城。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