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生态环境部公布大气监督帮扶领域的5个典型案例,对相关监督帮扶工作组和办理案件的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山西省阳泉市汇通恒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旁路偷排废气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阳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推送的排污许可重点企业进行排查时发现,阳泉市汇通恒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厂区烟气扩散状态异常。执法人员随后使用无人机对该企业进行全面巡航检查,发现其竖窑正常生产期间,部分废气未经处理,通过西侧车间外设置的一处隐蔽排放口直接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企业存在旁路偷排现象
二、河南民权县闫口新型墙体材料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生态环境部派出工作组对河南省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监督帮扶。工作组在河南民权县闫口新型墙体材料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脱硫塔排口粉尘检测仪激光发射器被人为用螺母垫高,导致激光光路偏离,无法照射进入脱硫塔内进行测量。现场对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1390mg/m³,超过地方排放标准27.82倍。工作组随即将该线索移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该企业在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通过垫高激光发射器、破坏采样管路的方式逃避监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三、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生态环境部派出工作组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监督帮扶。工作组梳理信访举报投诉信息时发现,有群众反映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异味扰民问题。工作组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印刷涂布复合车间熟化工序末端配套的RTO(蓄热式热力焚化炉)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部分含VOCs(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同时,涂布和烘干工序的部分废气仅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处理要求。生产废气收集和处理不到位是造成异味扰民的主要原因。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分别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和2万元。
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始终是大气监督帮扶的重点内容之一。生态环境部利用自动监测、卫星遥感、用电监控、信访举报等技术手段,对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远程筛查,发现异常线索后,再深入企业开展针对性检查,既提高了发现问题的效率,又减少了对企业不必要的打扰。该案件中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企业治污设施问题后,积极推动企业整改,对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切实解决废气扰民问题。
四、山东省潍坊市山东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推送的污染物冒泡高值区进行排查时发现,山东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高效节能电炉技术改造项目浇筑工序、蜡模工序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却显示,浇筑工序已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和活性炭吸附装置,蜡模工序已配套建设活性炭吸附装置,涉嫌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2023年5月10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9项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1.6666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罚款7.1875万元。该公司及负责人于2023年12月18日履行罚款缴纳义务。
【启示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除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体现了对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行为的严厉惩处。
五、北京中瑞环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派出工作组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监督帮扶。在检查某印刷公司自行监测报告时发现,由北京中瑞环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编号:HJ2312012Q-1)中,原始采样小票显示非甲烷总烃的采样时长为40分钟,但调阅监控视频发现,现场实际采样时长仅10分钟,采样记录时间与实际不符。工作组随即将该线索移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经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发现该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采样人员在实际采样时长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为通过质控审核,编造了采样时间。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关于组织开展强化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京环办〔2023〕76号)规定,将线索移交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处情况】
该第三方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北京中瑞环泰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源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随着排污许可体系的逐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力度逐渐加强,发现少数社会监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严重干扰了生态环境管理秩序,破坏公信力。本案中,监督帮扶工作组在发现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时间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偏差后,及时固定证据,移交线索。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高效推动案件立案查处,形成了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工作合力。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