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作为一种放松解压的休闲方式,深受人们的欢迎,但洗浴有风险,经营者与消费者均需谨慎。那么,如果老年人在公共浴室洗澡发生意外,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呢?一起通过近日吉林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某浴池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洗浴、住宿服务等。该浴池于2020年制作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警示标语,内容为“70岁以上老人请务必由家人陪同洗浴,如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史,请告知;醉酒者请勿泡澡,如有意外,概不负责!皮肤病禁入,望周知!”
潘某于1947年出生,有意识不清史,高血压病史,吸烟史50年,饮酒史40年。2023年4月某日上午,潘某在无家人陪护的情况下,到某浴池洗澡时跌倒,摔伤头面部,伤后头晕头痛,眼睑创口流血,伴有恶心等情形,被浴区工作人员发现后,工作人员联系家属并拨打120。经医院诊断,后确定潘某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等。2023年5月26日,潘某因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病症到博华医院治疗,后到化工医院治疗,出院后被送入某养护院。
2023年12月其妹潘某甲向本院申请宣告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潘某甲、潘某乙为监护人。本院判决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潘某甲、潘某乙为潘某的监护人。经鉴定,认定潘某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等。那么,这起案件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呢?
法官说法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保障公众案例,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作为洗浴场所的经营者,不可能掌握浴池中每个顾客的一举一动,也无法苛责其提供保姆式的服务,实时跟踪到每个顾客的情况。此外,如果对提供洗浴服务行业的单位科以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不仅会大幅提升洗浴场所的经营风险,也易引起潜在的社会道德风险,不利社会经济发展及营商环境建设,故本院认定某浴池承担本案次要责任。
潘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是年老体弱的体质,应该清楚浴室是湿滑的地方,对其具有一定的危险,其应知晓自身的身体状况,知道进入洗浴场所比一般场所更需注意防滑安全,尽到谨慎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其预防措施不足,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