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总队《关于偷逃契税能否定性为逃税犯罪的请示》(吉公经侦〔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采取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列举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契税,达到偷税罪追诉标准的,应以涉嫌逃税罪定罪论处。
此复。
来源:《刑法注释书》2021年版,第462页
声明:独角法兽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你总队《关于偷逃契税能否定性为逃税犯罪的请示》(吉公经侦〔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采取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列举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契税,达到偷税罪追诉标准的,应以涉嫌逃税罪定罪论处。
此复。
来源:《刑法注释书》2021年版,第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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