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偷逃契税能否定性为逃税问题的批复

学术   2025-02-04 00:00   甘肃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偷逃契税能否定性为逃税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5〕1040号


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偷逃契税能否定性为逃税犯罪的请示》(吉公经侦〔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采取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列举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契税,达到偷税罪追诉标准的,应以涉嫌逃税罪定罪论处。

此复。


2005年6月21日

来源:《刑法注释书》2021年版,第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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