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楠特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聚焦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回应。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以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数量大幅增加。数据显示,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如何保障好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议题。相较于传统行业,新就业形态所涉岗位、用人方式、工作模式更为灵活自由,劳动纠纷等问题也更为突出,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
从司法实践看,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至关重要。如果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就会影响到劳动者加班费、工伤认定等切身利益的实现。然而,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存在劳动关系认定难、争议大等问题。如一些企业将相关业务“连环外包”,或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订立承揽、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责任,这些情况给司法机关准确判断劳动关系带来了不小挑战。
此次最高法通过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劳动者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妨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等规则,不仅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裁判的公平公正,也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促进劳动关系纠纷妥善化解和源头预防。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维护好他们的劳动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在强化司法保障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保障机制和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和关爱质效,让他们能够更加稳定、有序、幸福地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编辑|王芳 罗聪冉 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