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遭四条大型犬撕咬!律师解读法律责任丨说·法

时事   2024-12-22 10:50   北京  

近日,

江西赣州发生一起狗咬人事件,

母亲与3岁女儿在章贡区滨江公园

遭四条没拴狗绳的大型犬围攻。

12月19日,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

发布警情通报称,

目前,

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

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伤者伤情平稳,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母女遭四条大型犬撕咬,

犬只主人和饲养员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园是否要担责?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律师的专业解读!














四条大型犬袭击母女,导致受害人身体严重受伤,犬只主人和饲养员可能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

从民事责任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事件中,犬只主人作为四条大型犬的实际所有人,对犬只的行为负有最终管理责任,无论是否亲自管理,均需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饲养员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如未拴狗绳,直接导致犬只伤人,属于主要过错方。两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从刑事责任来说,涉案人员可能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伤害而需承担刑事责任。责任的具体认定需结合以下因素:犬只攻击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涉事人员是否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过失,如未束犬链、犬只为禁养品种等。如果犬只主人和饲养员对犬只疏于管理,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另外,事发地属于公共场所,犬只主人和饲养员也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涉事人员具有主观故意,也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责任还需结合案件情况进一步分析。

从行政责任来说,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试行)》的规定,涉事犬只的饲养员和犬只主人违反文明养犬规定,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饲养员因未束犬链行为,可被责令整改或处以其他行政处罚;犬只主人若饲养禁养犬种或未妥善管理犬只,可能被没收犬只或处以其他行政处罚。此外,如果涉事犬只为禁养犬种,可能进一步加重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对于公园管理方是否担责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保障公众安全的义务。如公园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设置文明养犬提示标志、定期巡查等,则无需承担直接责任;如公园存在管理疏漏,例如未对已知长期活动的危险犬只进行制止,则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若狗主人和饲养员无法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公园管理方又存在明显管理不当情形,公园可能要承担补充责任。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文字:罗聪冉

视频:李唯祎 范琳松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宋胜男 王贝贝 刘旭雨


法治日报
中央政法委机关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