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资金支持!云南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文摘   2024-11-05 13:09   云南  


为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精耕细作,创新发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云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统筹工业领域现有资金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单项冠军,统筹用好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单项冠军培育发展。鼓励州(市)统筹各类培育优质企业的扶持政策,加强支持单项冠军。支持各州(市)对获得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云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的决策部署,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精耕细作,创新发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单项冠军)的认定、管理、培育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水平国内领先,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行业前列或者省内第一的企业。


第四条 单项冠军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五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单项冠军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单项冠军的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单项冠军培育库、“有进有出”的单项冠军动态管理机制和认定评价体系。鼓励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企业培育库,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单项冠军质量稳步提升、数量持续增长。


第七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对企业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标准


第八条 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认定、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适时更新重点领域,按照单项冠军认定标准,从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评价认定。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企业申请。制造业企业对照重点领域和认定标准,自评估后,自愿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核查推荐。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专家评审。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


(四)审议认定。根据初审、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结果进行综合研究,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形成公示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单项冠军,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单项冠军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程序和标准参照认定程序和标准执行。本办法生效前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继续有效,到期后未通过复核的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单项冠军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撤销认定。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撤销认定。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经核实后撤销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及时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者经核实确认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者撤销认定。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十六条 完善梯度培育体系,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单项冠军培育库,对省内已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有潜力的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对获得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第十七条 统筹工业领域现有资金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单项冠军,统筹用好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单项冠军培育发展。鼓励州(市)统筹各类培育优质企业的扶持政策,加强支持单项冠军。支持各州(市)对获得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直通车”常态化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单项冠军创新发展,支持引导企业持续强化研发投入,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扩大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支持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支持单项冠军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提升金融服务的有效性、精准性。支持引进、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打造人才培养特色载体,不断提升人才集聚能力和培养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单项冠军的宣传推介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统筹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典型事迹、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打造“单项冠军”名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云工信产业〔2016〕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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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发布

资料: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编辑/制作:刘晓婕

审读:喻劲猛  校对:陈熙

审核:尤祥能 余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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