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发改委回复了网友关于招标人是否可以将同类招标项目进行合并(集中)招标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网友咨询
项目实际情况:分别由两个及以上文件核准或审批的项目,欲将上述两个及以上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发包,可最大限度的推进项目建设进度需求。咨询理由: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我省地方性法规文件对于“分别由两个及以上文件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合并(集中)为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发包”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咨询问题: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前提。为提高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是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情况的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进行合并(集中)招标?
贵州省发改委回复
一、关于同一项目合并招标的规定。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招标人在同一项目中,对招标内容要进行合并招标的,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二、关于集中招标的规定。现有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集中招标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了提高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进行集中招标,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人需要认真研判和充分论证“集中招标”项目是否满足“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情形。同时,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项目代码的规定。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和《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817号)规定和要求,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依法实现“一项一码”。
对同一项目合并招标的和集中招标的项目均应严格执行“一项一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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