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布丨临汾商家注意!元旦、春节期间,哄抬价格、欺客宰客等将严厉处罚!
美食
2024-12-28 21:20
山西
全省各经营者:
元旦春节期间是民生消费的传统旺季,同时也是客流高峰期,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备受关注。为规范两节期间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强化价格自律,制定合理价格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抵制“天价”等不合理价格行为。商超、批发市场、集(农)贸市场、酒店宾馆、医药零售、客运交通等经营者不得借节日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相互串通,采用固定价格、同步调整价格等方式操纵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如遇雨雪冰冻寒潮天气,不得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确保两节期间粮油肉蛋奶果蔬、住宿餐饮等价格基本稳定。二、严格明码标价,做到价格透明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销售生活必需品、医药用品、酒水菜品、地方特色食品、旅游特色商品等,要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住宿、停车、充电服务等,要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提供给消费者单独计费的纸巾、湿巾、一次性餐具等商品以及相关服务时,应当在菜单或者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景区应当在售票处等场所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娱乐等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也应依法做好明码标价。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三、依法诚信经营,不得欺客宰客
(一)严禁采取欺诈性标价方式。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不得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消费者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二)严禁使用欺诈性价格手段。经营者开展折价、减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不得有虚假折价、减价等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提供客房预定、年夜饭预定等服务的,不得在预定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无故取消订单或者擅自提高价格;经营者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严禁实施其他价格失信行为。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等。四、执行政府定价,落实优惠政策
经营者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铁路、航空、公路及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客运票价政策,不得擅自涨价。公路收费站要落实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旅游景区经营者,不得通过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严格落实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的门票减免优惠政策。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相关优惠政策,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五、明确法律责任,严查违法行为。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200万元的罚款;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串通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的罚款;有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两节”期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加大市场巡查检查频次,坚决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告发出后,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引导。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要加强成员管理,积极推动行业价格自律。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所列情形,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