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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有农药经营者36.7万个,62%为个体经营;经营人员63.7万人,近90%为高中以下文化水平;61%的农药使用者依靠经销商的推荐购买和使用农药,80%以上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由农民自己完成。
为了对农药经营严加管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设立了经营许可,并制定了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账制度和严厉的处罚制度。本期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农药管理新政下农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注意!这些行为属违法
●经营假农药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农药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扩大了按假农药查处的范围。
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有效成分为零)。
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农药。
●经营劣质农药
劣质农药包括:一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二是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
●无证经营农药
没有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农药;没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在厂区以外经营农药,没有经营许可证。
●设立分支机构未变更经营许可证,或未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向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或无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生产、混配农药。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在网络上销售限制使用农药。
●境外经营者不申请农药登记证,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无证经营将予以吊证、禁业处罚
●对违法经营行为将视情节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及设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罚款。按货值处罚;规定最低处罚额2000元;经营假农药和无证经营处罚货值的5~10倍;经营劣质农药处罚货值的2~5倍。
吊证。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经营劣质农药的;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都由县以上农业部门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禁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被罚款以外,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业部公布具体人员名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以上人员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造成损失要赔偿
●农药质量赔偿
经营的农药质量不合格,或者生产假劣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企业要给予受害者赔偿。因为,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所以有对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责任。
●标签误导赔偿
不按照农业部核准的标签给农民推荐用药,扩大防治对象,增加防治剂量,造成农药使用者损失,应该给予赔偿。
●农药事故赔偿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责任属于农药经营者的,应该及时给予受害者赔偿,包括农作物损失、人、畜中毒治疗费等。《条例》规定,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
按照《条例》的规定,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农药事故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可以起到司法认可的作用。
所以,按照农业部门对事故的鉴定结论,确定属于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共同的,应该分清承担责任的份额,经营者按照比例进行赔偿。
●农药召回赔偿
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且对受到损失的给予赔偿。
●废弃物回收
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限制使用农药的废弃物,经营者要主动承担回收责任,财政给予一定补贴,防止造成污染中毒。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节严重的,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证照罪
农药经营者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时候,提供的资料虚假、失实,或者伪造,骗取相关行政许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只要农药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就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罚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农药经营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农药经营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罪
农药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就构成生产伪劣农药罪。
生产伪劣农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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