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课堂 | 要正确履行用餐管理职责
文摘
2024-11-05 09:01
云南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作为一个餐饮大国,源远流长的饮食文化一直是中国人的骄傲。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食物浪费问题愈发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开展“光盘行动”到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提出要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等,“舌尖上的浪费”现象有所改观,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餐饮浪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客观来说,一些地方餐饮浪费行为仍然存在,部分领域浪费现象禁而难绝。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2020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强监督执纪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节约粮食、坚决制止餐饮浪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立足职能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狠刹奢侈浪费歪风。 实践表明,杜绝餐饮浪费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模式的同时,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不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硬约束”,如此才能让反对餐饮浪费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新增了处理处分规定。即: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