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莫让“牵头人”到处“磕头”

政务   2024-09-04 19:32   云南  


评 论


当前,一些重点难点工作往往都伴随着综合性高、系统性强的特点,需要多家单位形成合力才能把工作落实好。为了能更好的推进这一类工作,往往会明确一家单位来负责“牵头”抓总,其余相关单位则在牵头单位的统筹下做好配合,各家单位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工作。这样一来,沟通成本和执行成本都能有效降低,工作的效率也会随之提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牵头人”却往往难以发挥预期作用。在很多工作中,由于“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之间是平级关系,“牵头单位”进行统筹调度的时候,各“配合单位”是否愿意“配合”并不在“牵头单位”的控制之中。甚至,当“配合单位”出现拖延塞责、敷衍应付时,“牵头单位”往往也没有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
不仅如此,在重点工作中,“职能职责最为契合该项工作需要”是确定谁来牵头的一个“重要标准”。为此被指定为“牵头单位”就意味着在此项工作中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当推进不力时也会挨最重的“板子”。可是“牵头单位”却又没有被赋予更大的权限,于是“牵头单位”为了避免“挨板子”,只好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四处“磕头”,以“求得”各家单位的配合。
“磕头”式“牵头”不仅会影响工作推进的效率,更危险的是,一些干部在经历过四处“磕头”后,再一次面对此类工作时难免会产生畏难情绪,主动工作的积极性会被严重挫伤。同时,一些单位因为在“牵头”的时候“吃了亏”,也难免会在面对其他单位牵头的工作时出现“见子打子”的情况。长此以往,整个干事创业的氛围就会遭到破坏。
笔者认为,要破解“牵头人”到处“磕头”的困局,可以在“权责对等”和“素养提升”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方面,上级部门在指定“牵头单位”时,要同步赋予其推动工作的相应权限。比如,将考核工作的权限下放给“牵头单位”,让其能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或者组建高一级别的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来统一调度,更好调动配合单位按要求参与工作。同时,发挥好监督的“兜底作用”,不仅要加强对牵头单位作用发挥情况的监督,更要对各家单位出工出力的情况进行督察,对出现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的单位及时通报提醒,督促其履职尽责。
另一方面,“牵头单位”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工作素养。在开展“牵头”工作时,不仅要抓好统筹调度,也要注意“知人善用”,要深入了解各家单位的权责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整个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分解、细化,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而出现“任务重合区”和“工作空白点”,真正发挥好“牵头”作用。(漾濞县漾江镇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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