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职权:
1.收监权;
2.罪犯身体检查权;
3.违禁物品没收权;
4.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权;
5.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权;
6.减刑、假释建议权;
7.释放权;
8.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权;
9.罪犯脱逃抓捕权;
10.警戒隔离带设置权;
11.戒具使用权;
12.武器使用权;
13.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
14.罪犯接受财物批准、检查权;
15.对罪犯的考核权和行政奖惩权;
16.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17.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权;
18.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权。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二)《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