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文摘   2024-10-18 09:34   黑龙江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职权:

1.收监权;

2.罪犯身体检查权;

3.违禁物品没收权;

4.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权;

5.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权;

6.减刑、假释建议权;

7.释放权;

8.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权;

9.罪犯脱逃抓捕权;

10.警戒隔离带设置权;

11.戒具使用权;

12.武器使用权;

13.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

14.罪犯接受财物批准、检查权;

15.对罪犯的考核权和行政奖惩权;

16.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17.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权;

18.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权。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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