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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4-12-13 11:38   黑龙江  

一、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政治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一)收监

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执行和履行情况相关说明并附相关材料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3.对体内有异物或者故意吞食异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联系医院采取手术方式取出异物后,依法交付监狱执行。

4.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5.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6.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释放

1.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2.释放当日,结清现金账目,发还保管物品,办理释放手续。

3.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4.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5.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三、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一)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二)对罪犯写给监狱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递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四)监狱应当在狱内设立专门信箱,接受罪犯的申诉、检举、控告材料,并指定专人开启,负责处理。

四、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

(一)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依据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殴打监管人员的;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2.《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

对罪犯在监狱内又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为了规范监狱内刑事案件办理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公正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下列情况向特定对象(控告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公开:

1.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2.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期限;

3.案件办理进展、结果。

五、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

(十一)不顶撞监狱警察依法依规管理教育。

六、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核的依据、条件、程序

(一)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核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第88号令)、《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的通知》(司规〔2021〕3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司规〔2021〕2号)。

(二)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核的条件

凡投入监狱的罪犯,入监教育结束的次日起即开始进行计分考核。

(三)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核的程序

对罪犯计分考核统一实行:

1.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加、扣分情形并提出加、扣分建议;

2.分监区每周对罪犯的加、扣分等改造表现进行评议审核;

3.监区每月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进行合议审定。

4.日常考核计分累积,达到600分后结合一贯改造表现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七、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一)监狱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以计分考核为基础,结合刑期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给予相应处遇。

(二)罪犯对处遇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在通信、会见、文体活动、购物、离监探亲和与亲属共餐等方面,按规定享有不同待遇。

八、罪犯获得表扬或物质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一)罪犯获得表扬或物质奖励的条件

依据《黑龙江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细则》第五十六条,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分监区计分考核工作考评组、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按照一下原则报监狱计分考核工作办公室审核,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被评为积极等级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被评为合格且每月考核分均不低于基础分的,给予表扬;被评为合格等级但有任何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的,给予物质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二)罪犯获得表扬或物质奖励的程序

监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罪犯进行计分考核。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进行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累积计分,按条件给予奖励。

罪犯达到表扬或物质奖励条件的,由监狱人民警察提出建议,分监区计分考核考评组组综合审核,提出给予罪犯表扬或物质奖励的明确意见,报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定并公示3个工作日,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提交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3个工作日。

罪犯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区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九、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一)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9.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10.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程序

1.由分监区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

2.监区审查;

3.监狱狱政部门审核;

4.分管副监狱长审批。

5.公布处罚决定,罪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在五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十、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一)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批准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4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7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二)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批准立功或单项表扬:

1.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比较突出的;

5.在防止或消除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6.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积极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4项、第7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由省监狱局劳动管理处负责组织确认工作。

(三)监狱给予罪犯物质奖励的条件:

1.符合《黑龙江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黑司规【2021】2号第六章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2.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被评为积极、合格等级,规定给予物质奖励的;

3.监狱认定具有其他突出改造表现的。

4.物质奖励标准:积极等级物质奖励金额不超过200元;合格等级物质奖励金额不超过150元

十一、罪犯通信、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一)罪犯通信的条件和程序

1.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收寄信件和视频会见亲属、监护人通话。

2.监狱对罪犯拟邮寄的信件经检查后寄出,对收到的信件应当及时登记,经检查后转交给罪犯。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对夹带违禁物品、不利于罪犯改造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信件,监狱应当扣留。监狱对扣留的罪犯信件,应当登记、存档,对违禁物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罪犯通话一般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通话时间按照罪犯分级处遇标准对应执行。未成年罪犯通话的次数,可以适当放宽。

5.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增加通话次数、延长通话时间或者与其他人员通话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

6.罪犯通话应当使用监狱指定的通话设施,通话号码限于已在监狱登记备案的亲属、监护人的电话号码。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通话: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罪犯被禁闭期间;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8.罪犯通话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通话,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通话: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通话内容不利于罪犯改造的;通话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 

(二)罪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1.会见条件

(1)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罪犯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一是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二是罪犯被禁闭期间;三是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4)会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会见:与身份不符的;有精神疾病、酗酒的;患有严重传染病的;邪教痴迷者;与被会见罪犯案情有关的;形迹可疑的;与罪犯会见簿上登记不符的。

2.会见程序

(1)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2)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终止会见,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传递违禁物品的;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的。

(三)视频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1.视频会见有以下三种情形:

(1)罪犯亲属、监护人可就近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会见申请,通过申请的,可进行视频会见;

(2)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通过申请的,可与罪犯的亲属、监护人、延伸帮教工作人员进行视频会见;

(3)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同时关押在不同监狱的,具有亲属关系或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罪犯提出申请的,通过申请可进行视频会见。

2.视频会见人为罪犯的亲属、监护人。所称亲属是指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罪犯的亲属、监护人申请视频会见,可通过省司法厅网站、省监狱管理局网站、12348黑龙江法网、微信小程序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工作日就近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的预约信息,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亲属关系、被会见人等所需的必要信息。

视频会见的程序、条件、时间及相关要求详见《新康监狱微信公众号》狱务公开专栏。

十二、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一)罪犯离监探亲条件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

1.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

2.宽管级处遇;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5.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

6.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3至7天(不含路途时间)。

7.监狱每年可分批准予罪犯离监探亲,每年离监探亲罪犯的比例不得超过监狱押犯总数的2%。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的离监探亲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二)罪犯离监探亲的程序

1.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组织罪犯按条件申请或推荐;

2.监区对申请或推荐的罪犯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经狱政科审核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3.对列为重点管理的罪犯离监探亲,须报经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批准。

(三)罪犯特许离监的条件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

1.剩余刑期十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4.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四)特许离监的程序

1.罪犯本人或罪犯家属提出特许离监的申请;

2.监区对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特许离监审批表》,经狱政科审核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3.对列为重点管理的罪犯特许离监,须报经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批准;

4.对特许离监的罪犯,监狱必须派干警押解并予以严密监管。当晚不能返回监狱的,必须羁押于当地监狱或看守所。

十三、罪犯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一)思想政治教育

   服刑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包括政治教育、党史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红色精神引领服刑改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龙江四大精神学习、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等。

(二)文化教育

监狱根据服刑人员文化程度的不同,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根据科目的不同分别开展扫盲数学、语文教育,小学数学、语文教育,初中数学、语文教育。

(三)职业技术教育

监狱根据自身押犯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技术教育,针对病犯监区服刑人员开展护理知识教育,针对后勤监区开展烹饪知识教育。

(四)三课教育考试

新康监狱教育改造科每年在服刑人员中举行三课教育学习期中、期末考试,考试科目包括扫盲科目,小学数学、小学语文、初中数学、初中语文、思想政治、职业技术教育科目考试。针对常年卧床不能参加考试的服刑人员,由监区向教育改造科提出申请后可开展“口试”。

十四、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目前我狱暂无罪犯相关劳动项目

十五、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违规违纪民警进行处分处理。

十六、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 [2014] 5 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 23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 [2019] 6号) ;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司发通[2014]112号) ;

14.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 [2016] 78号);

15.《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司法部令第25 号) ;

16.《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司法部令第40号) ;

17.《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令第76号) ;

18.《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令第88号) ;

19.《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 ;

20.《监狱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规[2021] 3号) ;

21.《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司发通 [2001] 94号) ;

22.《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司发通[2017] 124号) ;

23.《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司发通[2016] 8号) ;

24.《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监狱劳教人员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司发通 [2011] 194 号) ;

25.《关于印发<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4] 114号) ;

26.“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27.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6] 118号)。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联席会会议纪要》(黑高法[2022]66号)。

2.《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审查指引(试行)》(黑高法[2023]21号)。

3.《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司狱字[2023]14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狱字[2023]74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委托工作的通知》(黑狱通[2022]51号)。



黑龙江省松滨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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