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表大家肯定不陌生,因为这个是每一位会计新手必做的工作之一。以案说法,这些避税行为很危险!赶紧来看看吧!
工资表被查!罚款逾84万!
据深税一稽罚[2022]55号显示,税务局对深圳市某装卸有限公司2017年1月-2019年12月,总计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明细、社保缴费清单、代扣代缴个税明细等证据资料,税务局发现并认定该企业存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最终开出超84万的罚单。
虚假发放工资“工资薪金”变“劳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骗取退税违法案件。检查人员经过核查确认,涉案企业通过虚构残疾人员用工人数、虚假发放工资等手段,骗取增值税退税款267.9万元。经查,该公司在没有聘用足够比例残疾员工且虚假发放部分残疾员工工资的情况下,从2020年至2022年10月期间利用残疾人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骗取退税金额267.9万元。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32.88万元。
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八部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同时,加强对各类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此前,也有“工资薪金”变“劳务费”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查的案例。
“工资薪金”变“劳务费”,
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税务人员通过核查发现甲企业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提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
16年虚列工资依旧被罚!
不久前,无锡市税务局公布了一份处理决定书。该案中,某公司几年前的虚列工资偷税,直至今年才被被查出,仍旧逃不过税务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上述虚列工资逃税的行为,一般处罚必定是追加税款和加收滞纳金,虽然上述金额不是巨大,但是也得不偿失,本可以不用缴纳滞纳金的。而广东省的一起案例就没那么幸运,企业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广东省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在本案例中,虽然是被举报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举报信并未有实质性的证据,税务机关还是依靠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同行业信息和征管数据来搜集企业出现的破绽。
税务局怎么查工资?
“四大切入点+两税对比”!
检查企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工资条,审核发放工资与银行代发工资的数据是否一致。
检查职工人数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来判断企业职工人数和形成标准是否合理。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是否正常。
4 结合第三方信息系统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交社保人员是否一致,并对企业缴纳个税和收入情况实施检查。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数据对比
两者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为: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的全年累计收入额
注意了!发工资
9大风险点,赶紧对照自查!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所得的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文章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经理人、51社保网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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