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案例一
原告水城县某春茶厂诉邓某等四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水城县某春茶厂系第7239709号商标“木城”、第48783145号商标“木城贡茶”的权利人,两枚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茶,且均在有效期内。被告邓某、张某慧在其微信号及抖音账号上发布了包含了“木城茶”“木城茶叶”“木城贡茶”等字样的文案及配图进行茶产品销售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木城”“木城贡茶”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蟠龙镇木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兹有水城区蟠龙镇木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因地形及气候优势,辖区内农户主要经济作物为茶叶,由于种植历史悠久,且品质优良,有上贡朝廷作为贡茶的历史,享有贡茶的美誉,故对外均使用‘木城茶’‘木城贡茶’进行宣传,在辖区内农户种植的茶叶均称为‘木城茶’或‘木城贡茶’。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木城茶’或‘木城贡茶’并非特指具体的个人或单位种植、生产的茶叶。”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水城县(特区)志》中记载:“木城茶:木城,系老产茶区,至今百年茶树仍依稀可见。所产木城茶,经砂质小茶罐炒制后冲泡开水……清乾隆年间有送京进贡之说,受到县内外饮茶者青睐。”乌蒙新报发表的文章《“凉都三宝”之伯宝:茶叶》中记载:“《贵州通志》《水城县(特区)志》等史志记载:清朝乾隆年间,水城的木城茶叶就被采集制作敬献朝廷,此后连年称为‘贡品’。水城木城贡茶也因此而闻名。”《六盘水市志农业志畜牧志》载:“木城茶,木城乡,为水城特区种茶之地。在清乾隆年间,当地曾以之作贡品。”水城区融媒体中心编制的文章《“水城春”的前世今生》中记载:“乾隆年间,作为向朝廷上贡的贡茶,‘木城贡茶’美名远扬。”华巨臣第六届大连茶博会新闻发布会上,对六盘水的“古树茶”“木城贡茶”等进行了宣传。
法院认为,被告系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蟠龙镇木城村村民,其基于标注产地和传承历史文化的需要使用被诉标识,构成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裁判结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水城县蟠龙镇某茶厂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权利商标包含贵州省某地地名,其核准使用的商品“茶叶”又是当地农户的主要经济作物,并且当地种茶历史沿革已久、远近闻名。因此,考虑到该地名商标具有强烈的公共性质,人民法院对此类权利商标的保护,应当不同于一般的注册商标。在尊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该地区大部分茶农茶商的公共利益。本案判决旨在引导商标权利人理性维权,护航贵州传统茶产业发展,为乡村产业振兴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二
陈某诉绥阳县某百货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4日,国家版权局为名称为“绥阳大贰”的美术作品颁发《作品登记证书》,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陈某,作品登记证书附美术作品样本1幅,显示大贰纸牌牌面“一至十”的大小变形文字共20张。陈某另就“绥阳大贰”包装盒于2021年2月2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陈某以绥阳县张某某百货店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黔诗乡大贰”之行为侵害了其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绥阳县张某某百货店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黔诗乡大贰”纸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贰是一种在川黔渝地区普遍流行的民间竞技性棋牌游戏,又叫字牌。不同区域大贰字牌上的文字书写方式有所不同,目前绥阳大贰使用的为变形文字。2017年8月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第四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传统美术类”代表性项目即包括“绥阳旺草大贰(字牌)”。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谢某荣介绍称,绥阳大贰原本使用楷书字体标明牌面,新中国成立后,旺草镇手工制作大贰的张某万收集到一种传统字体,邀请书法爱好者谢某荣和蒲某海研究得知,该字体为“调颜”字体,蒲、谢二人将“调颜”字体加以修改并雕刻成文字印章,印制在大贰字牌上,随后,“调颜”字体在绥阳传统大贰上得到广泛应用,至今已有七、八十年的历史,“旺草大贰”也因此得名。
法院认为,“调颜”字体系由绥阳县旺草镇的字牌手工技艺人收集整理后使用于大贰字牌牌面,并于近代在该地区字牌制作中广泛流行的字体,且“绥阳旺草大贰(字牌)”被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案中所涉的“绥阳大贰”纸牌美术作品与上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对比,虽在字体笔划粗细、顿笔角度上有细微差别,但并不能体现陈某通过其独立的智力劳动对字体进行了独特的艺术化处理,故陈某对“绥阳大贰”纸牌设计不享有著作权。
【裁判结果】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简单修改,不能体现作者的智力创作,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且如果对其中的传统表达加以著作权法保护,将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不利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个人滥用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问题,审理法院及时向地方政府发出“非遗保护”司法建议书,建议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申请撤销陈某的“绥阳大贰”作品登记,地方政府遂责成文化旅游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国家版权局于2023年10月对陈某登记的美术作品予以撤销。这一举措从源头上杜绝了陈某滥用权利行为的再次发生,切实以司法助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文化振兴。
案例三
铜仁某茶业公司、贵州某茶叶公司诉恩施某农业公司、贵州某茶叶交易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铜仁某茶业公司系第1730852号和第8933447号“贵”商标权利人,两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等,且均在有效期内。2019年4月30日,铜仁某茶业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贵州某茶叶公司使用。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恩施某农业公司在其官网、贵茶在线APP、贵茶在线公众号中使用“贵茶在线”“贵茶敬贵人贵人喝贵茶”等宣传用语。贵州某茶叶交易公司系贵茶在线APP、贵茶在线公众号平台服务提供商。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其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万元,并在《贵州日报》及被告微信公众号、“贵茶在线”App上以及官方网站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期间,贵州某茶叶公司曾多次获得行业内各种奖项,铜仁某茶业公司、贵州某茶叶公司的产品销往国内外多地。第1730852号商标、第8933447号商标、“贵茶”标识经长期使用及各种方式的广泛宣传,已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悉,具有较高知名度。
法院认为,本案注册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且原告贵州某茶叶公司自2010年成立就使用“贵茶”作为其字号,通过经营和宣传活动,在行业内已被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享有的在先权利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恩施某农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鉴于其已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故对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恩施某农业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并在其微信公众号、《贵州日报》、“贵茶在线”APP上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据统计,贵州省茶园面积700万亩,排名全国第2位,涉茶人口322.4万元,茶叶也成为我省第一大出口农产品,我省茶产业已发展成为助力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茶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乎涉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涉及整个茶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贯彻了知识产权审判“严格保护”理念,通过制裁侵害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市场,保障了产品的品质和声誉,制止了企业非法获取不当竞争优势,为营造健康的乡村特色产业市场竞争秩序保驾护航,为乡村特色产业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奠定基础。
事例一
为知识“定价”,为创新“赋权”,为乡村“守护”
一、特色举措
2024年以来,毕节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充分发扬改革创新精神,以设立司法保护联系点和巡回办案点为抓手,加强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联动协作,采取“一地一策、一点一方”的工作方法,由集中管辖法院组建专业审判团队下沉,非集中管辖法院配合做好提供法律咨询、多元解纷、法治宣传等一站式司法服务。聚焦白酒、茶叶等支柱产业,设立全省首家白酒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巡回审判点和茶业知识产权法官工作室。围绕农业植物新品种种权保护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乡村振兴赋能计划走进贵州毕节七星关暨2024太极古茶文化推广季系列活动”举行,推动“金沙县酒用高粱产业司法保护基地”设立,为全面做实、做好、做美、做响毕节试验区贡献司法力量。
二、亮点成效
金沙法院与柳塘镇联盟村联合开展“守护希望田野”主题党日活动,发现贵州某公司的广告误导群众、扰乱市场秩序,迅速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撤除违规广告内容,有效规制了市场乱象、净化了市场环境、守住了乡村“净土”。
毕节中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和苗绣产业司法护航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精心谋划、协同推进保护工作,为非遗司法保护、苗绣产业发展和传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用实际行动诠释司法的力量与温度。
三、典型意义
毕节法院通过坚定的决心、有力的措施、务实的作风,从源头保护重点领域,逐步形成多部门联动合力,全方位推动地方文旅、科创、品牌、非遗、特色农业的创新保护,切实服务“六大产业基地”,努力实现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的战略目标,使司法服务和保障既有针对性又有广泛性,逐步编织起全市辖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络。
事例二
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特色农产品名片“亮”、 产业“兴”
一、特色举措
安顺中院为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提升地方优质特色农产品的品牌效应,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立足审判职能,因地制宜设立法官工作室,在辖区内陆续牵头设立镇宁蜂糖李、白旗韭黄、平坝大米等农产品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法官工作室,彰显司法保护的“符号”效应。
同时,安顺中院致力于构建知识产权司法多元保护机制。一是对口普法宣传。对市场经营者、消费者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通过实用手册和典型案例介绍如何规范保护地理标志,重视品牌的树立与维护。二是精准专业服务。通过联合座谈、专业答疑等方式了解地理标志保护的司法服务需求,对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风险建立台账、统筹防范。三是深入有机联动。以人民法院为“枢纽”,以当地党委政府的指导支持为“体”,以村支两委及其他基层治理单位的协调配合为“翼”,建立信息共享、预防摸排、诉调衔接等工作机制,形成“三级联动”模式。
二、亮点成效
自各工作室成立以来,带动“多村一品”经济规模化发展,农产品远销全国、四处飘香。涉“白旗韭黄”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及履行、品牌侵权等案件在诉前得以妥善化解;落实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涉“镇宁县蜂糖李”纠纷案件较去年同比下降约71.42%;通过业务条线会商、走访米业代表品牌等进行多方联动,及时掌握、防范涉“平坝大米”外包装仿冒、产品来源地造假等侵权风险。
三、典型意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区域,产品品质特征主要取决于该特定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及特定生产方式,并以地域名称冠名,具有较强的溢价效应和品牌号召力。镇宁蜂糖李等标示有特色地标的农产品,近年来全面诠释了易种活、卖得脱的定位,已然开拓了安顺乡村产业振兴的“致富路”,也是产业革命的“亮名片”。安顺法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法官工作室规范化和专业化运作效能,维护产品品牌信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助力擦亮当地农产品“金字招牌”,助推乡村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兴旺。
事例三
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匀毛尖茶制作技艺”注入司法力量
一、特色举措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都匀市某茶叶基地挂牌成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匀毛尖茶制作技艺”司法保护示范点,并与毛尖茶制作技艺传承人开展座谈,针对毛尖茶制作技艺的保护、发展、维权等进行交流。
都匀市人民法院以大走访为契机,主动走访辖区内茶叶示范基地,着力搭建法院与茶农、企业的沟通平台,为合作社农民、茶企业提供面对面的司法服务。
二、亮点成效
黔南中院依托“都匀毛尖茶制作技艺”司法保护示范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将司法保护工作延伸到茶青管护、企业发展等方面,引导社会关注都匀毛尖茶制作技艺的传承,保护黔南茶产业发展壮大。
都匀法院联合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涉茶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找准司法服务保障当地茶旅文化发展着力点,梳理分析近年来茶产业涉及纠纷发生、发展趋势,妥善化解涉茶农、茶商、茶企矛盾纠纷,助力打造“法护茶园,聚力护航都匀毛尖”平台,为“都匀毛尖”品牌和茶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赋能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都匀毛尖茶制作技艺作为“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项目之一,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蕴含深厚的文化价值,其衍生的特色产品都匀毛尖茶,具有独特的品质和强大的市场竞争力,还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指导名录。黔南法院多措并举,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匀毛尖茶制作技艺”注入司法力量,为乡村振兴激活发展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