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说假话——“罚款”

政务   2024-11-05 21:40   贵州  

近日,黔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依法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的两名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分别处以5000元、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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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被告史某某向原告吴某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被告向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分别在借条上借款人及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吴某某多次向被告史某某、向某某催收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庭审过程中,被告史某某表示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及出具借条;被告向某某表示没有为案涉借款提供保证,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经承办法官释明后,二被告仍继续作虚假陈述,并坚持要求对案涉借条上其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经依法委托鉴定,结论显示案涉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系史某某所写,指纹系史某某所留;担保人处签名系向某某所写,指纹系向某某所留。办案人员向二被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二人表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认可2015年1月史某某确实向吴某某借款30000元,由向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借条的事实。


黔西法院认为,史某某、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妨碍民事诉讼,应依法予以制裁。综合其实施虚假陈述的性质、情节、后果、涉案标的额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法官寄语:“言不信者,行不果”,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且会妨碍案件审理,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黔西市人民法院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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