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芦溪镇某水果店开展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核查,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新泉乡某摩托车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销售的电动车电池与原装电池不符。经核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039Z,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非原装蓄电池更换在所售的电动自行车上。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品牌、型号、生产企业与原车认证证书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上埠镇某电动车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车行经营场所内待售的,一辆待售车辆合格证编码与官网信息登记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该辆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芦溪镇某车行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型号为TDR3187Z、TDR3152Z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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