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某银行起诉张小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父母生前的债务子女要不要承担?2022年9月,张某向当地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约定为两年。2024年7月,张某因身患疾病医治无效不幸身亡。因张某在去世前尚未偿还银行该笔借款,银行遂将张某的儿子张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小某偿还其父亲的借款。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发现,张某的父母已于10年前离世,其与妻子在5年前离婚后未再结婚,在此期间一直与儿子张小某共同生活,张某名下仅拥有乡下的一幢自建房,此外并无其他财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小某向法院呈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名下的所有财产,同时声称不愿意承担张某所负债务。法院经审查后认定,银行所主张的债务系由张某个人所负,如今张某已死亡且未留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张小某已确切表明放弃继承其名下财产,并且表示不愿承担父亲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即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故张小某并非该案的适格主体,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银行的起诉。
父债并非必然由子偿还,前提是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遗产。同样,人死亡后债务也并非必然消除,若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即便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但倘若其自愿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也是被允许的。因此,无论是 “人死债消” 还是 “父债子偿”,都仅在特定情形下适用,并非绝对原则。总而言之,继承财产便需承担相应责任,若不想承担责任,则需放弃财产继承,权利与义务始终是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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