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定期抚恤金相关问题

文摘   2024-11-10 22:01   北京  

来信:

你好,现役军人病故,其父母居住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未领取过定期抚恤金。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领定期抚恤金,在什么部门办理领取,需要什么手续和流程?

答复:

您好,2024年10月1日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另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遗属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领取定期抚恤金。☞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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