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吹牛”被起诉?引来北大教授围观,法院判了……
百科
2024-12-10 10:35
北京
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众人瞩目的“鸽子案”终于有了结果,30万网友在线围观,北大教授亦对此作出点评。
2023年6月4日和7日,张某曾在微信群中表示,将以每羽5万元收购获奖信鸽。然而,二十几天后,当有只信鸽拿了比赛亚军后,张某却拒绝收购。于是,他被获奖信鸽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5万元。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张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应视同为他希望向群友收购获奖信鸽的意思表示,他应当信守承诺,向获奖信鸽的主人支付5万元并取走信鸽。但张某认为,一审法院对微信聊天内容断章取义,仅以他的最后表态“只要前三名就收购”为由判决他担责,属于裁判错误。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另据江苏新闻报道,二审围绕张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应当自由且真实。本案中,张某尽管在微信群里作出“本俱乐部会员的信鸽仅需前三名就予以收购”的承诺,但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内容等因素,该意思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一,该意思表示经历了特定的发展变化过程。该比赛报名后,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了收购前三名信鸽的意愿,并多次陈述“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深雨点毛”“看了欢喜”等条件,在其他会员提出“不作数”“不要相信”“吹牛”等质疑以及渐趋激烈的聊天环境下,最终表态“本俱乐部会员仅需前三名”。这一表态经历了明显的前后变化,系在特定聊天环境下受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情急性发言,不能仅以此认定真实意思。
第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通常具有个性化要求。业余爱好具有娱乐、社交、心理、技能等多重目的,张某作为钰翔俱乐部的发起人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可能会考虑比赛成绩,但通常仍需考虑外形特征、信鸽状态等其他因素,以比赛成绩作为唯一条件收购信鸽不合常理。事实上,张某也收购了比赛第一名和第四名的信鸽,陈述系因符合个人喜好,据此亦可印证张某收购信鸽的初衷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他的最后表态并非真实意思。
第三,其他会员应当知道张某的真实意思。与张某一样,其他会员同为信鸽爱好者,对收购信鸽事项有着同样的心理预期。张某作出上述表态后,群内有会员随即给予“玩的是一种爱好”“你不收购也不能强迫”等回应,可见,张某所作“本俱乐部会员仅需前三名即予收购”的表态并未在会员中产生普遍的合理信赖。
张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源于群友对信鸽比赛的闲聊,并非针对信鸽交易的沟通,正如日常的线下闲聊不会被轻易赋予法律意义一样,微信群内的聊天也应受到同样评价,不应直接赋予法律上约束力。12月3日,南通中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获奖信鸽主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张某胜诉。该案二审宣判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强扭的瓜不甜”,合同的缔结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明确、清楚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宜把社会生活中的日常闲聊、戏谑表示等理解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获奖信鸽的主人想把信鸽卖给张某,可以单独与张某联系确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亦撰文称,案件已然落幕,但我们的思考仍应留有余温。鸽子事小,但背后是我们千千万万参与社会交往的普通人。微信作为广泛使用的社交平台之一,承载了社会公众最基础的社交需求。不可否认,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是否一切微信言论都需要经过法律评价,换言之,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到底在哪里。“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法律在介入社会生活时也会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若赋予所有社交行为法律效力,就对社会发出了这样的信号,即所有诺言必须履行,但这对社会而言未必是件好事。扪心自问,你有没有在微信里、饭桌上夸夸其谈过?这时你希望法律找上门来吗?另一方面,若不赋予社交行为法律效力,会使法院在道德评价中处于尴尬地位,即法院“鼓励”不遵守诺言。但其实这一观点逻辑上是不成立的,法律作为国家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与道德、习俗等共同构成社会规范,意味着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法律需要为社会行为留出足够的“法外空间”。
至于空间范围如何确定,就需要法官具体把控,法官不仅要审查法律规范对社会行为的影响、厘定“善良风俗”的法律意义,还必须确定法律和司法权的边界,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就社会交往行为而言,法律应当保障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距离能够产生美,自由也需要法律止步于边界。戳“阅读原文” 进入「问律法商学院」!喜欢就“点赞”+“在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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