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带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20个要点!

政务   2024-11-12 20:22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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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孩子日记不能私自偷看


“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些家长以此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并进行阅读,或翻阅孩子的日记。

这一行为不但伤了感情,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02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


在偏远农村,很多家长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里;情况好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婆婆爷爷照顾;情况差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弟妹。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03
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


有的家长总是认为“棍棒”的教育才能帮助孩子成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04
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


为了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05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06
学校老师不能在教室里抽烟


个别教师管不住自己,在上课时吞云吐雾,让学生抽“二手烟”。

这种现象不但是有损形象,而且以后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07
老师不得再骂“笨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与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08
老师不得随便补课


三令五申不准补课,但部分学校仍然偷偷摸摸补课,家长带着孩子到教师家中补课。而有些学校为了提高学校升学率,允许老师给学生布置大量的家庭作业。针对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09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可能有些学生调皮、其品行上有缺点。或者有些学生学习困难,成绩不好。部分学校就会以这些理由去歧视这些学生,严重则开除。学校应当规避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一旦违法,将有可能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与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与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10
社会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那些威逼利诱未成年人上街去乞讨的大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1
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假如某个孩子与亲人走失,被民警发现后送到了救助站。如果孩子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谁应承担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12
暴力等不得向小孩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13
食品等不得对小孩有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4
娱乐场所不得放行小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的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进入的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5
烟酒不得出售给小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6
孩子也有人格尊严


案例:一名中学生晚自习时间玩手机,被老师发现后没收。这名学生 心怀不满,在老师转身走时吐了一口痰,老师发现后火冒三丈命令其把痰舔干净。在这名老师的监督下,学生不得不舔干净了自己吐的痰。学生家长认为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将老师和学校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17
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案例:2009年4月中旬,吉林省白城市200多名学生随家长来京就诊。家长称,之前孩子根据学校安排为当地森林保护区的榆树上农药后,当天便出现轻微中毒症状,因当地医院未予及时规范治疗,他们将孩子带到北京治疗。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18
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监护人到场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4名无辜的青少年学生被当作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4人被刑讯逼供,直到3个月后真凶被抓获才重获自由。后该公安机关被起诉。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19
国家助力戒除儿童网瘾


案例:一名13岁的少年因迷恋上网络游戏,患上了严重的网瘾综合症。他在网吧连续上网36个小时后,从24层高楼跳下自杀身亡。其父母认为,该网络游戏含有严重的血腥暴力内容,而开发商在销售、经营时却故意隐瞒真相,没有进行相关提示,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最终导致孩子的不正常死亡。据此,该父母起诉网络游戏开发商赔偿损失,并要求其在今后开发的此类游戏中注明未成年人不宜的警示语。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0
对未成年人犯错处罚应注意方式


案例:两名不满12岁的双胞胎兄弟在书店偷拿了两张光盘。书店的保安发现后,将他们当众留置审问,造成二人精神极度恐惧。二人回家后害怕父母责骂,双双跳楼自杀。后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书店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书店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近24万元;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太原普法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TDmEd5-rflXjrMy0P1uJQ

原文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9日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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