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务   2024-11-26 11:30   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24〕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调查

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夯实基层统计调查工作基础,保证统计调查机构和统计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着力提高统计能力,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加强统计调查机构队伍建设


县级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与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数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统计调查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原则上基本单位在500家以下或者人口规模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统计调查人员,基本单位在500家以上或者人口规模3万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名专(兼)职统计调查人员。乡镇(街道)统计调查人员的变动调整,应当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村(居)委会应当指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人,进一步完善村(居)统计信息网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县级统计调查机构选优配强统计调查人员、辅助调查员和农情观察员。


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明确承担统计调查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调查人员。


县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及时向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告知本部门统计人员调整变化情况。


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如人员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行政区域的统计机构。


(二)推进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


乡镇(街道)应当持续加强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实现统计调查工作“八有八化”: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台账、有培训,管理制度化、人员专业化、报表标准化、台账电子化、资料档案化、工作法治化、信息网络化、宣传常态化。推进村(居)委会“四有四化”: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数据处理设备、有经费保障,管理制度化、人员专业化、台账规范化、资料档案化。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企业应当做到“四有四化”:有承担的部门、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保障、有办公场所,管理制度化、报表标准化、数据处理信息化、台账电子化。


(三)健全完善统计调查工作制度


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调查机构(人员)建立并严格落实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密制度、人员考核等制度和业务流程规范,确保统计调查工作有序开展。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等,确保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四)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台账


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机构(人员)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建立使用电子统计台账,解决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当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建立健全本级各项统计调查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应当完整无缺,手工登记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字迹清晰,电子文档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及时备份,打印存档。


(五)改进部门统计调查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依法依规申报、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按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常态化、规范化。


(六)提升统计调查信息化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将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或者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统筹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基层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基层统计调查工作,积极推行统计调查数据归档管理;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安全;加强统计调查信息化人才培养,研究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统计调查领域的新应用。


(七)抓实统计调查人员教育培训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知识技能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确保基层统计调查人员培训教育常态化。县级统计调查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对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持续开展常规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统计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调查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对乡镇(街道)新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新入职的统计调查人员,新入库企业的统计调查人员及时开展培训。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还应加强对辅助调查员的教育培训,充实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八)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当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加强县级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统计调查人员参加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充实统计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持续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调查机构(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上级统计调查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调查机构报告。


二、组织保障


(九)强化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把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合力推动有关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本级统计调查机构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支持国家调查网点建设、调查样本轮换和辅助调查员选聘与管理工作。落实基层统计调查人员各项福利待遇,在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聘上向基层倾斜。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国家调查工作由当地统计局承担。


(十)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常规统计调查、大型普查及专项调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综合考虑财力情况和工作实际,做好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辅助调查员和农情观察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鼓励基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统计有关服务,并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把国家调查队承担服务地方的调查项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积极支持国家调查队开展工作。


(十一)密切配合协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强化沟通联络,采取有效措施,齐心协力,共同推动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主动支持配合国家统计调查工作,在工作宣传发动、调查网点建设等方面及时提供协助。


(十二)强化督促指导


省统计局按规定将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纳入统计督察内容,强化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取得扎实成效。各州(市)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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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孟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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