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全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3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全省老龄化程度不断加速,养老服务市场不断扩大,养老服务人才需求不断增加的发展趋势,着眼于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以发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围绕人才“引、育、留、用”,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德技兼备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6年底,创建不少于5个省级养老护理员实习实训基地,全省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100%,养老护理员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达100%,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到2035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三、主要措施
(一)推进人才“哺育”计划
1.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结合养老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职业教育急需紧缺专业,积极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老年营养、老年用品研发制造等相关专业。出台院校设立养老专业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给与一次性奖补。稳步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本科教育,提升养老服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力度。指导本科学校围绕保障养老服务业发展,做好护理学等相关专业调整优化,开设养老服务相关课程。在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中,支持相关学科专业申报,鼓励相关高校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与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遴选一批省级养老服务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发挥培养培训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到2026年底,创建不少于5个省级养老护理员实习实训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鼓励支持农村地区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产教融合方式,引导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从事养老服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发挥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主渠道作用,支持引导更多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院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扩大云南省养老服务人才专场招聘会规模及影响,拓展线上招聘渠道,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对接人才供需。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到农村等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地区的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城镇和农村养老服务需求与城乡富余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引导鼓励脱贫地区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业。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开发针对性就业见习岗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养老服务机构制定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吸引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补充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打通人才跨领域流动渠道。鼓励物业、家政、护理、医疗等专业人才跨行业、跨领域参与养老服务,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家政+养老”“社区+物业+养老”等服务模式,引导相关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鼓励退休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其执业类别、范围保持不变,可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推动老有所为与老有所养相结合,鼓励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养老服务,为增加养老服务人才资源提供有益补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人才“培优”计划
4.优化技术技能培训。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计划,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养老服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完善省、市、县、机构四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分层、分批、分类组织培训。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采取集中轮训、岗位练兵、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能力素质。以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重点,全面推行就业岗前培训。鼓励发展“互联网+培训”新模式,开发养老护理员线上培训课程,满足养老护理员分时分次、机动灵活的培训需求。到2026年底,实现全省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100%,养老护理员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达100%。鼓励相关院校为养老服务人才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提供机会。用人单位要保障本单位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应保障其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岗位和人员配置。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功能定位、目标群体、服务特色等,优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配置。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比要求,特别是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配比。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岗位,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配强养老院院长和人力资源、财务、质量等方面管理岗位,积极拓展养老顾问等岗位,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着力打造一批懂养老、会运营、擅管理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引领提升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运营、风险防控能力。依规配齐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业保障、维修维护、信息管理等工勤岗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优化人才使用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用人实际,盘活岗位资源,创造转岗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骨干按规定择优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进一步畅通人才流动渠道。鼓励技师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并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积极发展志愿者组织,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合理安排服务岗位,招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人才“提标”计划
7.提升职业发展空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现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培养更多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健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贯通领域符合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养老服务职业体系建设,做好新职业和新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高职业水平评价能力。鼓励现有开设养老服务类专业职业院校,做好养老服务有关专业“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引导在校生参评相应层次的职业技能等级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确定、考核认定和证书颁发。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社会培训评价资源,鼓励、支持依法登记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组织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奖补,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他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到2026年底前,各州(市)至少申报成功1所面向院校学生、企业职工和各类社会人员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落实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高规范管理水平。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智慧化管理,依托“金民工程”“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人才信息库,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信息数据库。深入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和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引导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养成良好品行、提升服务水平,培育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发挥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大力培树诚信经营、爱岗敬业、技能突出、尊老爱老的行业先进典型,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非法集资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涉嫌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人才“护航”计划
10.发挥薪酬激励作用。坚持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强化工资收入分配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调查发布养老服务人才市场工资价位信息,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养老服务人才工资水平,将工资分配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员工倾斜。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用工意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严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支持各地探索将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培育发展智慧养老产业,大力推动智慧养老应用,创新应用数字技术产品,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创造吸引人、留住人的从业环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发挥褒扬激励作用。加大养老服务人员的激励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支持各地举办养老服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给予配套奖励并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按程序申报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将养老服务人才纳入云岭首席技师、兴滇技能人才选拔范围,入选者按规定给予奖励。做好养老服务先进选树工作,按规定开展表彰活动,表彰对象向基层养老服务机构和一线员工倾斜。深入挖掘养老服务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组织开展“最美养老服务者”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做好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民政部门要依托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好牵头作用,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发展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和激励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业教育培养,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支持和引导各类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财政部门要协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政策措施。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工作。
(二)加大经费保障。各地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员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主动做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宣传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优秀人才、先进集体、典型经验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行业、关心养老服务人才的良好氛围。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编辑:和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