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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实事、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访人应如实记录;
2.来访人员的信访事项,应客观事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多人反映提出的诉求,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推选出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在接访当天时间段内,已经预约登记的来访人经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后按顺序侯访;没有预约登记的来访人,先到现场入口登记咨询处登记相关信息,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引导;
5.接访下访时间如有变动,县委社会工作部(信访局)将通过电话通知预约人员。
特此公告
约访电话:0894-5414967
来源:县信访局
审核:曹学洲
责编:索朗次仁
编辑:米玛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