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作为资金流动的载体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来说
是必不可少的犯罪工具
面对高利诱惑
近日,涧西分局长安路派出所接到线索:男子刘某程名下银行卡异常,涉嫌帮助诈骗分子洗钱。
接到该线索后,副所长马俊军带领民辅警,第一时间将嫌疑人刘某程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刘某程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称卡内资金为办理贷款所用。民警果断转变审讯策略成功击破其心理防线,犯罪嫌疑人刘某程这才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据刘某程交代,他无固定收入来源,因囊中羞涩便动起了“歪脑筋”。2024年8月初,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刘某程伙同刘某龙、杨某帅、陈某哲、李某帅等人,通过网络平台,搭上一诈骗团伙“上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资金“走账”,靠提成获利。
随后,刘某程接到通知,让他与“上家”指定的线下取款人陈某朋一起前往银行取款。此时的刘某程等人觉得通过租借银行卡提成获利来钱实在太慢,便打起了“黑吃黑”截胡的主意,他们笃定“跑分”是不法行为,即使“黑吃黑”被上家发现,对方也不敢报警。于是几人一拍即合,在取现过程中趁陈某朋不备,立即将卡内资金取出后逃离。
民警顺藤摸瓜,以刘某程为突破口,先后抓获陈某朋、陈某哲、刘某龙、杨某帅、李某帅等5名嫌疑人,追回涉诈资金24000余元。
目前,刘某程等6人均已被涧西分局长安路派出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JIANXIGONGAN
拒绝“帮信”,不做“帮凶”
否则后果很严重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售、出租银行卡
大多数用于诈骗、洗钱等
非接触犯罪的收款渠道
不要将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他人
以免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因贪图一时利益铤而走险
为获更大利益而对骗子“黑吃黑”
总以为做得天衣无缝
但在卖掉自己银行卡、电话卡的那一刹那
其实已经走向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