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等情形,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省民政厅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警告、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邮政寄送被退回、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下列社会组织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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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璐
审核签发:吕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