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这项新规!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务   2025-01-03 17:55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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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此前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将同时废止。


《规定》为何修订?


原《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于2007年施行。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名录》陆续修订,云南省也出台了《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有了新的规范和要求。原《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对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规定》修订原则


新修订的《规定》落实了上位法精神,保持法律框架稳定,注意与相关法律、规定衔接,保持立法结构一致;同时增强了执行条款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主体责任,规范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此外结合环评、应急、排污许可等制度要求,完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规定》有哪些特点?




管理体制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结合昆明市实际,《规定》增加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属地责任;此外,明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可能产生疾病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与此同时,分别就行政主管部门对被管理主体开展检查抽查的六类情形、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执法配合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行业管理方面

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医疗废物信息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应当执行的标准要求,以及就近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等内容。




医疗废物处置方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定》明确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确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禁止性行为,特别是不得无证从事经营,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由无证者处置;考虑到偏远地区的实际困难,《规定》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地区提供处置服务。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和《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定价主体的授权规定,明确“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方面

为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能力,在总结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以及按照规定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此外,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确定至少一个具备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确定至少一个医疗废物应急暂时贮存设施。

《规定》施行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大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安全、有效地处理,同时常态化抓好医疗废物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



来源: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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