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顾孩子,扬州法院责令接受!

时事   2024-11-30 18:57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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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对留守儿童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内生有一子,年仅十岁。被告李某长期在外地务工,对家庭、子女关心较少,夫妻双方矛盾频发,后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审理中,法官发现,自2021年7月起,被告李某搬离家中长期在外租房居住,未成年子女一直交由祖父母看管,父母均与其沟通较少,未能切实负起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指导内容:

本案审理中,法官多次向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即原、被告阐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沟通不能缺位,否则会严重伤害孩子心理健康,分居或者离异的父母应该更加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

法院对原、被告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出原、被告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责令原、被告在限定时间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父母分居或离异,破裂的家庭关系已成事实,如何将父母分居或离异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未成年子女年龄尚小,对父母非常依赖,缺乏父母关爱的孩子很可能变得自卑、敏感、多疑。父母不能因为分居或离异而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法院对不能主动履行职责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及时纠正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的不当行为,有利于提升父母的责任意识,守护孩子的茁壮成长。

对不愿抚养幼子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系重组再婚家庭,在前一段婚姻中各生育了一名子女,再婚后双方又共同生育一名男孩,年仅3岁。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称大儿子由其抚养,前妻不承担抚养费,自己平时做生意很忙,父母年纪也已古稀,无力帮忙照看孩子,其实在没有精力和能力再抚养小儿子,要求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也要考虑其经济状况,因其还要抚养大女儿,其现在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收入也不高,没有能力再抚养小儿子,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指导内容:

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案件开庭前法院给双方发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组织双方观看视频《单亲孩子的泪目瞬间》,告知夫妻离婚对孩子可能造成的心理伤害,劝说双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庭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双方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联合区关工委、梅岭街道某社区妇联对原、被告双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分别听取双方意见之后,工作人员又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叮嘱原、被告双方要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妥善处理家庭矛盾,重视未成子女的健康成长,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成长为什么样的人,跟父母是否履职尽责关系很大。父母离婚,受伤的除了双方以外,还有孩子。作为父母,对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中《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有利于践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初衷,引导监护人营造和谐融洽的良好家庭环境,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本案经过沟通与劝解,双方充分认识到父母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深刻意识到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主动签署《主动履责承诺书》,并表示会克服困难,共同抚养孩子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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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新媒体责任编辑:王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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