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头乐”撞伤人,扬州朱某将商家厂家一块告

时事   2024-11-28 13:09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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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
四轮电动代步车
因其价格便宜、操作简单
备受老年人青睐
因此被称为“老头乐”
成为买菜、接娃、代步的首选工具
但部分驾驶人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
容易与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近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驾驶“老头乐”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产生的买卖合同、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驾驶“老头乐”出事故

鉴定为机动车负全责

2021年,朱某在A修理部购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随车配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注明车辆品牌ZZ,加盖ZZ公司检验专用章。2022年11月4日,朱某驾驶该电动四轮车与吕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致吕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案涉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纯电动汽车类。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朱某与吕某的交通事故纠纷经江都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赔偿吕某损失76000元。


买家起诉经销商生产商

未告知“全貌”须担责

朱某认为ZZ公司作为车辆生产商,A修理部作为车辆销售方,在出售车辆时均未告知原告案涉车辆为机动车且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证,导致其认知错误,承担了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遂将A修理部和ZZ公司起诉至江都法院,要求A修理部将案涉车辆予以退货、返还购车款并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

法官提醒驾驶电动四轮车需警醒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ZZ公司生产案涉电动四轮车配有非机动整车出厂合格证,后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围且转向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故被告ZZ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被告A修理部作为销售方,出售车辆时未告知原告使用车辆需要驾驶证,属于未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


江都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结合原、被告过错、事故成因及原因比例,判定被告ZZ公司、A修理部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1400元。


法官说法



“老头乐”电动车作为近年来热销的一种交通工具,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因其无法上牌,购买不了保险,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极易产生纠纷。“就像该案中朱某购买车辆时,生产商及销售方没有明确告知朱某该车辆为机动车,导致朱某错误认知该车为非机动车,如遭遇发生事故后负全责等情况,可依法向商家进行维权。”承办法官说道。


本案处理结果既符合机动车使用管理的初衷,也符合普通消费者在消费电动自行车时所应当具有的一般认知,裁判结果兼顾了维护机动车使用管理秩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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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新媒体责任编辑:张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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