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布5起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2-31 08:53   青海  


青海省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5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民和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民和县生态环境局对民和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调取视频监控记录时发现,牌照为青BN6***的货车进入该公司4号线进行检测,检测视频监控录像显示,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排气管处持续冒出明显黑烟,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为“合格”。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海东市民和县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标准,对该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10万元的决定。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通过现场执法联动,充分发挥大数据监控手段,让其成为环保部门监管的“第三只眼睛”,并结合现场检查,深入挖掘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检测历史”,使得监管时效性拉长,起到有力震慑作用,高效打击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典型案例二:海东市乐都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对海东市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发现海东市乐都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变更检测方法降低监测标准并出具合格的监测报告:调取青B39***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额定功率为40KW,驱动方式为后驱,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实地核查青B39***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为65KW,驱动方式为后驱。上述行为属于涉嫌擅自变更车辆参数降低监测标准及方法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标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10万元的决定。
【启示意义】
通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了一批出具虚假报告、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通过震慑和宣传,全市第三方数据质量得到了有效提升。同时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多次召开了海东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整治会议,昭示我市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打击第三方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领域联合执法力度,形成了联查联办的高压态势。


典型案例三:海东某石材有限公司涉嫌排放生活污水案
【案情简介】
该公司自2023年5月运营以来雨水通过管道收集后由临时雨水管网排至附近河道,产生的生活污水收集至化粪池中,不定期通过罐车拉运至污水处理厂,今年3月下旬,因人员增多污水拉运不及时,使部分生活污水从化粪池溢流至临时建设的雨水管道排至附近滩涂地内。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同时鉴于以下因素:该公司产生的生活污水按相关要求应接入市政管网,但其附近的道路处于在建状态,未建设完成市政管网,无法按要求进行排放,存在客观原因。该公司产生的部分生活污水外溢排至附近滩涂地,未直接流至河道内;该河入湟口地表水稳定在Ш类及以上,未对水质产生明显影响。发现问题后该公司积极对公司雨污管网进行排查整治,并自筹资金临时铺设一条生活污水管道接入市政管网;同时对排放污水污染的土地开挖清运、回填、草坪种植、防尘网覆盖等生态修复,后期扩大修复面积,对附近滩涂地进行全面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给予警告处罚。
【启示意义】
该公司的污水排放案例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首先,它凸显了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背景下的责任担当。尽管市政管网未建成导致污水排放遇阻,但企业在被查处后积极自筹资金铺设临时管道接入现有市政管网,主动解决污水排放问题,为企业在面临客观困境时如何履行环保责任树立了榜样。其次,在生态修复方面,企业不仅对污染土地进行了及时的开挖清运、回填、草坪种植与防尘网覆盖,还主动扩大修复面积,全面修复滩涂地,展现出企业对生态破坏的积极补救态度,为同类企业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后的生态恢复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再者,此案例体现了执法部门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宽严相济的原则。尽管企业存在违法排放行为,但鉴于客观原因且未对水质造成明显影响,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给予警告处罚,既起到了警示作用,又避免了过度处罚对企业发展造成的阻碍,为今后在复杂环境执法中平衡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参考范例。


典型案例四:青海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水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海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制砖车间设备清洗产生的废水经生产车间收集后通过暗管外排至厂区南侧林地,同日海东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南排污口流出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数值未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1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对于排污企业而言,此类案件是一次深刻的警醒,企业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环境法律,加强内部管理,不得擅自排放水污染物。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声誉都与其环保表现息息相关。在此案件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这种合作模式为其他领域的执法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问题,只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协调配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五:互助县刘某某无证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互助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刘某某租赁的位于互助县某物流园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9日期间,刘某某本人在西宁市各铅蓄电池销售门店以“以旧换新”形式兑换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擅自转运至海东市互助县某物流园内进行贮存,其间累计转移废铅蓄电池总计2.24吨。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标准,对刘某某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1万元,对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此案件的严肃处理,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对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等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对监管效能的一次检验和提升。它促使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科技水平,确保环境法律得到有效执行,从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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