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城市风光
供图 CFP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胡启航 通讯员 黄绘如
“鞍山两级法院(以下简称“鞍山法院”)庭审优质化工作在回应群众司法需求方面已经形成了独有的解题思路。诉答文书规范化和书状先行不仅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更重要的是让老百姓打官司的感受更好了,既清楚知道诉状怎么写,又明白为什么这样裁判,不用跑多次,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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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审优质化案例展示会。9位来自不同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现场了解鞍山法院运用新型审判技术进行审理,并快速达到实质性化解纠纷效果的优秀案例。会后,9位全国人大代表纷纷表示,鞍山法院敢创新、举措实,通过推行庭审优质化,“小切口”提升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加强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信任,最终实现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目的。
近年来,鞍山法院从诉答文书规范化、争点整理、事实认证训练、释明权行使、心证公开、判后答疑等一系列“小切口”入手,全员、全程、全域提升庭审优质化水平。2024年以来,鞍山中院统筹全市两级法院持续做深做实庭审优质化改革,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基层基础建设更加巩固深化。鞍山法院多项指标表现优异,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均衡发展,截至2024年11月25日,鞍山中院及辖区7家基层法院全部质效指标均处于合理区间。
01
实现“四个最优”
做实为人民司法
究竟什么是庭审优质化?为什么要进行庭审优质化改革?
“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所以说庭审方式改革实际上承载了司法改革的全部期待和价值。”鞍山中院院长陈林介绍,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庭审规范化阶段。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主导了庭审方式改革,称之为“庭审规范化”,即规范当事人的起诉、庭审、调查、辩论、宣判等环节。第二个阶段是庭审实质化阶段。2004年与2008年的两轮司法改革,确定了“四个当庭”(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宣判)、“一步到庭”(庭审前仅做初步的、程序性准备工作,固定诉请、争点归纳、答辩、证据调查等案件审理的事项基本上在庭审中完成)。第三个阶段是庭审优质化阶段。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事实上是基于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庭审优质化。从这个意义上看,庭审优质化改革与实践将是司法实务界已进行的改革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项改革。庭审方式改革成功,将赋予司法体制改革更深层次的时代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当事人诉答意见各说各话、漫无边际;庭审前法官不能归纳出具体、精准的争议焦点,导致将庭审时间浪费在对无关事实的法庭调查与辩论中,或遗漏争点不得不复庭;诉讼突袭现象较多,从而导致庭审不得不中断或改期;心证公开不够,部分法官不敢、不愿将内心已形成的意见向当事人公开,败诉当事人进而上诉、申请再审,导致‘一案生数案’与‘程序空转’。”陈林说。
“庭审优质化正是针对上述问题,逐一提出解决思路和技巧方法。庭审优质化的目标是实现审判质量最优、效率最优、效果最优、司法获得感最优,通过庭审优质化的‘窗口’,可以感受到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和行政化、专业化、职业化、公开化等预期成果。”陈林在深入研究庭审方式历史沿革、法律方法论对比以及审判实践难题后得出上述结论。
02
把好“入口关”
诉答文书规范化
诉答文书是当事人进入法院大门的“第一把钥匙”。如何把好“入口关”,从而提高案件质效、降低诉讼成本、快速化解纠纷?
2022年9月起,鞍山中院与鞍山市律师协会联合推行诉答文书规范化应用,选择在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等十类简易民商事案件中推行起诉状与答辩状文书样式模板及通用模板。
模板采用要素式填充、分段式陈述、对应式驳辩等模式;被告答辩时,要针对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逐项表态,明确承认、否认或抗辩,否认的事项附理由及证据,抗辩要具备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对具体事实的陈述应逐项分段进行,即每一个事实主张为一个段落,分段标有序号,附有相应证据。针对证据,鞍山法院归纳了这十类案由的案件应该具备的基本证据,并在每一类诉答文书模板中添附了证据清单,供当事人参考适用。2023年7月,鞍山法院对已有十类民事案由进行优化完善,扩容行政、刑事和执行部分案件的诉答文书模板,现共有33个案由,在鞍山法院应用案件数已近4万件,案件平均占比60%。
鞍山法院还将部分散见于程序法的指令性规范具象化,设计制发“三令”,即“法院指令”“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书证提出命令”,视案件具体情况,在庭前向当事人发送,通过书状先行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诉辩材料、进行证据交换、发表质证意见,完成多轮书面意见的交锋,便于查明重要事实,排除案件疑点。数据显示,2023年1月,鞍山中院在辽宁省首创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规范指引》以来,鞍山法院已陆续在各类案件审理中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400余份。
“良好的诉答文书,就是庭审成功的一半。因为诉答文书规范了,争点就明确了,证据就清晰了,有的案件可能在庭前就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了。”陈林介绍,探索出书状先行这一“小切口”,对辅助查清要件事实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以诉答文书规范化为牵引,鞍山法院重新定位庭前准备程序的独立解纷功能,积极探索遵循司法规律的新型审判技术,构建了“诉答文书规范化、书状先行、争点交锋”的庭审优质化工作体系。
在鞍山中院行政庭审理的一起房屋征收或征用补偿的案件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书状交锋情况,法院就争议部分案件事实向某县人民政府发出指令,要求补充相应证据,随后该人民政府发布了决定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随即撤回起诉。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在看到典型案例后认为:“鞍山法院调解率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庭前准备中的书状先行技术含量高、针对性强、事实查得清楚,说理比开庭效果好很多,为服判息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践行“诉答文书规范化、书状先行、争点交锋”,形成事实主张具体化、固定证据、明确争点、促进和解等系列流程,鞍山法院适用诉答文书规范化的简易案件实现了简案快审。2024年6月至9月,鞍山中院庭审优质化小组44名成员办理案件的诉答文书应用率达100%,书状先行应用率达100%,庭前调解率达20%(庭前、庭中、庭后调解或自动履行总体比例达51%)。
从鞍山法院民商事案件近三年主要数据同比来看,上诉率、平均结案时间、申请执行率、调解率的指标均位居辽宁省法院系统前列。可见,以诉答文书规范化和书状先行为代表的新型审判技术,切实起到了提升案件质效、增进服判息诉、督促自动履行的良好效果,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得以持续增强。
03
把好“质量关”
庭审过程提质效
“这起案件最终能以调解结案,得益于新型审判技术。这样的案例能让当事人看到新型庭审技术下庭审的公开透明,从而更愿意相信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希望鞍山法院能够加大宣传力度,让庭审优质化这样的审判理念家喻户晓。”在庭审优质化案例展示会上,台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魏来展示的耿某等诉曹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彰武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高级农艺师王秀英的注意。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同村村民,被告承包原告等14户农民的土地,建大棚种植蔬菜,后因土地界限不清及承包费用问题引起纠纷,且积怨较深。
“因该案当事人年纪较大、诉讼能力较弱且无代理人,我们通过对书状先行的运用,在往复的书面诉辩意见交换中,充分释明,公开心证,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充分交流,最终以互谅互让的方案促成调解结案。”魏来逐步演示剖析这起熟练运用书状先行等新型庭审方式的案例,并展示了该案的起诉状、答辩状、法院指令等材料。
据了解,为对案件要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予以充分研判,鞍山法院建立了“争点整理前置”规则,即法官开庭前须提交争点整理报告,总结归纳出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与证据采信等事项的争执点,逐步限缩审理范围。
“纠纷的本质是争议,而争点就是对纠纷背后争议的事实、法律、证据问题的归纳概括。站在法官立场上,争点整理一是能够起到聚焦作用,有效限缩案件审理范围,明确审理重点和方向;二是基于有效的诉辩争锋,有助于将案件争议问题审理清楚,作出公正裁判;三是能够促使当事人有的放矢地进行辩论,减少重复、无效陈述。”陈林说。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法律和事实方面的“对话”在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交换及意思疏通的质量决定了诉讼本身的质量。为了在查明要件事实的过程中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减少当事人诉累、增强当事人诉讼预期,鞍山法院推行了释明权行使和心证公开机制。
“心证公开客观上提升了司法效率,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鞍山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单琬甜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律师对法官的裁判理由产生疑问却得不到及时解答,必然导致其启动上诉、申请再审等程序。而法官心证公开,能够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感,在一定程度上消化和解决这些问题,从而节约司法成本。鞍山法院在庭审优质化工作推进中,心证公开做得好的案件,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显著降低,并且得到了律师及当事人的认可。
陈林表示,相比于以法律关系分析法为基础的传统庭审方式,庭审优质化改革强调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确定。围绕请求权基础审查要件事实,能够将当事人和法官引入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沟通对话,将矛盾纠纷引入法律框架下来解决。
“在庭审中通过释明权行使、心证公开、对话式交流等方式,法官公开、透明的形象直接呈现在当事人面前,为‘冷判决’加装‘预热阀’,切实提升了当事人的诉讼体验感、裁判预期和接受度。”陈林说。
04
把好“管理关”
做严考核激励
通过庭审过程实现审判质量最优、效率最优、效果最优和司法获得感最优,鞍山法院充分诠释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核心要义。在这背后,是鞍山法院做严考核激励,持续把好庭审优质化“管理关”的不懈努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谈及观念的转变,陈林认为,法官要树立“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理念。当事人不应流于审判活动所支配的客体,应赋予当事人预测法院所持法律见解的机会,促使其充分辩论、提出证据,使其能参与法官形成心证及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此才能真正凸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
“‘如我在诉’就是要换位思考、想群众所想、做群众所盼。法官应树立‘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力求一次庭审终结、一次诉讼事了,一揽子解决案件关联问题。”陈林说。
鞍山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吴甲介绍,庭审优质化对庭审驾驭能力和技巧提出更高要求,进而敦促法官不断提升职业素养。推进庭审优质化改革伊始,鞍山法院便将全方位提升法官办案能力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鞍山法院将庭审优质化纳入法官绩效考核,建立庭审优质化“比武打擂”机制,定期通报优秀庭审、分享典型案例。每周开展庭审抽查并点名通报突出问题。
在庭审优质化探索过程中,鞍山中院陆续出台了《执法办案规范性文件汇编》《庭审优质化一审流程和须知》等释明权行使操作指引、争点整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系列文件。同时,组织开展“高规格”培训,鞍山中院与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围绕法官在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存在的能力短板,开展了“一次性解决纠纷”等多个针对性极强的专题系列培训。
此外,鞍山中院民事庭审优质化小组通过线下“面对面、手把手”与线上“屏对屏、一对一”相结合的方式,与基层法院民事法官共同探讨高质量庭审的实操技巧,法官每周都会通过相关平台收到学习内容。
“两年前,我有幸在同一间会议室参加了鞍山中院组织的诉答文书规范化改革专家论证会,今天故地重游,看到了更多新成效,见证了法官业务能力的显著提高,同时也见证了序幕拉开后,‘一件事、一群人、一条心,一起拼,一定赢’的深耕不懈。”全国人大代表、鞍山市第十三中学教师官启军参加庭审优质化案例展示会后动情地说。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陈林表示,鞍山法院将持续深化庭审优质化工作经验总结,凝聚各方合力,推动鞍山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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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2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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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