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促进楼盘销售,推出了推荐购房有奖的售楼营销活动。贾莉在该活动期间,为购房者吴杰开展推荐服务。之后吴杰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因此,贾莉向该公司主张售楼佣金19303元。公司不同意支付,理由是:贾莉在上述售楼营销活动的小程序系统上推荐吴杰前,吴杰已到过案涉项目营销中心,因此吴杰不属于新客户,贾莉的推荐不符合结算佣金的条件。
双方各持己见,贾莉只好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售楼佣金19303元。被告公司辩称贾莉的主张没有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发现,这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到访”一词的不同理解。被告公司在售楼营销活动小程序中制订的报备注意事项为:“推荐人推介的客户须为尚未到访过营销中心、尚未报备或未电话咨询过该项目的新客户……推荐人在推介新客户首次到访时,30天内无置业顾问接待记录且销售系统无记录的,该客户可视为有效报备客户。”
法院认为,该报备注意事项属于被告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关于“到访”的理解,应该解释为包含到达、访问、沟通、了解等过程在内的一系列举动,而非简单的“到达”。根据该公司的风控系统显示,虽然吴杰首次出现在项目营销中心的时间早于贾莉在小程序系统上推荐他的时间,但吴杰首次出现当天仅在营销中心停留了90秒。90秒不足以了解到该项目的相关信息,且被告公司也未能证实另有销售人员在当日向吴杰提供了介绍服务,仅应视为“到达”。故贾莉在小程序中进行报备应当视为吴杰首次“到访”。
由于吴杰在贾莉的推荐服务下多次到访营销中心,最后签订合同,属于贾莉已尽相关推荐服务义务,被告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贾莉支付2%客户购房款的佣金及该资金占用利息。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给贾莉售房佣金19303元及利息。目前,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