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
典型案例
为扎实推进河口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有效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一、河口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日,河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零售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
(二)存在问题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药量175千克,现场检查核实烟花爆竹存放药量为285.224千克,超过许可证核定药量。
(三)处理结果
该零售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的案件,暴露出该零售店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重经营轻安全。对该零售店实施行政处罚,旨在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河口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0日,河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粉尘防爆重大隐患及其他违法行为。
(二)存在问题
1.粉碎机地坑内照明灯、照明开关不防爆(重大隐患);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粉尘涉爆企业“一案双罚”案件。企业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粉尘防爆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存在重大隐患,暴露出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通过“一案双罚”,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发挥执法实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权威。
三、河口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危化品经营部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3日,河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危化品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存在危化品安全管理重大隐患及其他违法行为。
(二)存在问题
1.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
2.氧气、二氧化碳、氩气等气瓶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处理结果
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经营部合并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经营部主要负责人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合并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一案双罚”案件。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一案双罚”,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河口县应急管理局
美编:崔 娜
编辑:冯安洁
责编:梁忠琼
审核:杨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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