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例行巡逻至滨河路北山段时,发现部分旅居者在道路旁的人行道上随意搭设帐篷,生火做饭,摆设桌椅,更有甚者将衣物晾晒在绿化树上,将城市公共空间当作个人休闲领地。对此,执法队员向旅居者详细阐述了此类行为不仅会对城市管理造成困扰,还可能引发其他安全事故,同时,积极引导旅居者前往指定的房车营地进行宿营过夜。
执法队员对旅居者进行引导劝告
河口欢迎每一位远方的来客,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旅居者,共同守护这份美好。
法律小课堂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开办集贸市场。临街商铺不得出店经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私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根据《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在绿化树上晾晒衣物等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行为的,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河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美编:李艳伟
编辑:冯安洁
责编:梁忠琼
审核:杨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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