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灵海:“孔子诛少正卯案”在宋代的旅行——经典名案的援引与创生 ▏《中外法学》2024年第3期

文摘   社会   2024-06-07 10:02   北京  




“孔子诛少正卯案”在宋代的旅行

经典名案的援引与创生

陈灵海

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摘    要


“孔子诛少正卯案”是中国古代经典案例之一,学界对其已有较多研究,但多侧重于历史学和文献学分析,较少关注实践中的援引与适用。梳理宋代援引“孔子诛少正卯案”的一系列案件可知,宋人对该案的援引频率远高于其他时代,不但王安石、苏轼、李纲、朱熹等著名人物曾被指为少正卯,而且指控相当有效,被指者大多速遭贬逐。宋代疑古辨伪思潮兴起,并不缺乏质疑该案真实性的学术能力,但理论上的质疑与实践中的援引同步而行。孔子对少正卯未审而诛,不符合儒家德治恤刑理念,却并没有影响宋人将该案奉为经典。可见经典名案的效力创生,并不取决于案件的真确性,而取决于援引的语境适恰性。宋代蓬勃高涨的“君子小人之辨”,复古思潮引发的“先王之法”崇拜,刑罚实践中重刑主义的复兴,使“孔子诛少正卯案”获得了高度的语境适恰性,其对司法程序和定罪标准常规化的破坏值得重视。

关键词  孔子  少正卯  援引  经典名案  法律效力


目    录


一、宋人对孔子诛少正卯案的援引

二、宋人频引孔子诛少正卯案的因与果

三、宋人对孔子诛少正卯案的质疑

四、结论与启示


“孔子诛少正卯案”是中国古代经典案例之一,见载于《荀子》《尹文子》《淮南子》《史记》《说苑》《孔子家语》等战国至晋代的文献。自梁启超、钱穆以来,学界关于该案已经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研究。与静态的历史学和文献学研究不同,本文并不聚焦于该案是不是一起真实案件,孔子是否真的“为鲁摄相,七日而诛少正卯于两观之下”,是否真的说过“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心达而险,言伪而辩,行僻而坚,记丑而博,顺非而泽,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于君子之诛”,孔门弟子是否真的对这次诛杀提出了质疑。对于这些问题,前贤已有精彩辨析,即使并非题无剩义,拓升空间也已有限。本文不是在字里行间辨别真伪的法律文本生成史的静态研究,而是探讨该案在宋代的援引、解释及法律效力创生问题,是一种对法律文本效力创生史的动态研究,期望对下列问题提出解答:为什么宋人对“孔子诛少正卯案”如此热衷,援引频率远超其他时代?这种频繁援引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与历史奥秘?经典名案的法律效力是如何创生的,与案例的真实性与正确性的关系如何?这种探讨又能产生怎样的制度史和思想史意义?文中欠妥失当之处,敬请贤达高明赐正。

一、宋人对孔子诛少正卯案的援引

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960—1022)六十多年,战乱甫平,政风素朴,很少有人提到“孔子诛少正卯案”。仁宗朝(1022—1063)前期,一些政论文章中开始出现与“孔子诛少正卯案”有关的标志性用语,如“言伪而辩”等,但也只是对事不对人,并未指责某人为少正卯,更未动辄言诛。如庆历八年(1048),御史何郯(1005—1073)弹劾宰相夏竦(985—1051),说他是个邪恶的人,“其性邪,其欲侈,其学非而博,其行伪而坚”,建议仁宗“以唐尧、虞舜之资,监竦梼杌、穷奇之行”。他把夏竦比作“梼杌”“穷奇”,而不是少正卯;处理建议也只是“置之有罪,断然不疑”,而不是像“孔子诛少正卯案”那样断然杀之。
嘉祐四年(1059)的“龙昌期案”,开启了宋人援引“孔子诛少正卯案”的风潮。案件的两位发动者欧阳修(1007—1072)、刘敞(1019—1068)此前都曾参与攻击夏竦,与何郯一起指责夏竦“奸邪”,但还没有把他比作少正卯。龙昌期(971—1061)是仁宗朝的一位硕儒,享有很高的学术声誉,既是宰相文彦博(1006—1097)年轻时代的老师,又获得韩琦(1008—1075)的推荐,出任荣誉性学术职务。这一年龙昌期退休,把自己的著作礼节性地献给仁宗,仁宗也礼节性地赏赐了他,本来相安无事,却出人意料地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欧阳修与刘敞联手发难,指控龙昌期“诡诞穿凿,指周公为大奸,不可以训”,“异端害道,当伏少正卯之诛,不宜推奖”,措辞异乎寻常的激烈。时任门下封驳事的何郯,也以“封还诏书”为这一指控助威。仁宗为了平息争端,不得不作出退让,撤回对龙昌期的赏赐,将其遣归故里。不久龙昌期病死。
神宗、哲宗时期,“孔子诛少正卯案”的援引率迅速提高,尤其令人瞩目。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1021—1086)在神宗支持下主持变法,不久就被指为少正卯。后来被司马光赞为觉悟最早的御史中丞吕诲(1014—1071),在奏文中指控王安石“大奸似忠,大诈似信”,“外示朴野,中藏巧诈,骄蹇慢上,阴贼害物”,“文言饰非,罔上欺下”,要求神宗将其罢相逐出,否则“误天下苍生,必斯人也”,理由就是王安石很像少正卯,“言伪而坚、顺非而泽、强记而博,非大圣孰能去之”。王安石提出辞职,神宗安慰说,吕诲虽骂你为少正卯,但我不会相信。王安石说,今后骂的人更多,到时难保您不信。直到神宗作出承诺,王安石才同意留任。
熙宁七年(1074),王安石罢相,吕惠卿(1032—1111)继承其变法事业,也很快被骂为少正卯,骂他的人是曾经追随王安石的邓绾(1028—1086)。王安石提拔过吕惠卿,后来两人反目成仇,积怨日深,乃至相互倾陷。王安石得知吕惠卿的弟弟吕温卿“托知华亭县张若济借富民钱买田”,让王古、徐禧追查其中阴事,没有查到实据,无法治其赃贿之罪,便让蔡承禧、邓绾弹劾吕惠卿。蔡承禧指责吕惠卿“发口则欺君,执笔则玩法,秉心则立党结朋,移步则肆奸作伪”。邓绾认为,处置吕惠卿这样的坏人,就应该像舜处置“四凶”那样,“四凶象恭之诛,岂须检法”;或者像孔子处置少正卯那样,“两观伪辩之戮,无事计赃”,不需要查阅法条,不需要质证核赃,不需要审判就可杀掉。
哲宗即位后,旧党把持中枢,新党遭到重创。谏官王岩叟、苏辙等旧党干将,对已被罢黜的吕惠卿穷追猛打,指责他是穷凶极恶之人,不能以常法治之,应当像“尧之四凶,鲁之少正卯”那样严加惩治。禀政的高太后迫于压力,同意再次贬逐吕惠卿。受命撰写制书的苏轼(1037—1101)妙笔生花,说吕惠卿就像少正卯那样,“以斗筲之才,挟穿窬之智”,“以聚敛为仁义,以法律为诗书”,皇帝任用他,只是想测试一下他的能力,他却犯下一连串错误,“奸赃狼籍,横被江东”,没有被诛杀,只是被流放,已是“尚宽两观之诛,薄示三危之窜”的薄惩。
元祐四年(1089),另一位依附王安石的新党成员王子韶,又被刘安世(1048—1125)指为少正卯。刘安世说,王子韶善于钻营,人称“衙内钻”,但钻营不是他最坏的地方,此人之所以该杀,不仅因为“上罔先帝,下欺长贰,为臣不忠,清议所弃”,还因为他“记问该博”,看似很有学问,却总是用在坏的地方,“素行邪僻,大义已亏,虽有小才,固无足取,此少正卯之行僻而坚、言伪而辨、顺非而泽,所以不能逃孔子之诛也”。作为旧党领袖司马光的学生,刘安世以直谏知名,时人称之“殿上虎”。
高太后去世后,哲宗亲政,转向恢复新法的“绍圣”路线,旧党又遭新党清算。此前指控吕惠卿为少正卯的苏轼,反过来也被指为少正卯。元祐八年(1093),监察御史黄庆基连上三疏,弹劾“苏轼天资凶险,不顾义理,言伪而辨,行僻而坚,故名足以惑众,智足以饰非,所谓小人之雄而君子之贼者也”。苏轼被逐出朝廷,贬至宁远军节度副使,又贬至惠州、儋州,晚年虽获启用,却未能返京就病死常州。
南宋人援引“孔子诛少正卯案”仍很频繁,尤其在主战与主和、新学与旧学、理学与反理学的纷争中。如建炎元年(1127),主战派李纲(1083—1140)主持对金作战,却被指为少正卯。侍御史张浚(1097—1164)说他“素有狂愎无上之心,复怀怏怏不平之气”,又危言悚听地说,民众可能拥他作乱,“万一盗贼群起,藉纲为名臣,恐国家之忧不在金人,而在萧墙之内”。中书舍人汪藻(1079—1154)起草贬逐制书,将李纲比之为“朋奸罔上,有虞必去于驩兜;欺世盗名,孔子首诛于正卯”。李纲被贬至鄂州、澧州、琼州,多年后虽获启用,却也像苏轼一样,未能回京就病死于途。绍兴三十年(1060),主和派宰相汤思退(1117—1164)也被指为少正卯,侍御史陈俊卿(1113—1186)弹劾他“专于徇私,素无人望,观其所为,多效秦桧”,“身为首相,四海具瞻,而举动大率如此,正尧代之共工、鲁邦之少卯,有夏竦之奸邪,而无其才术”。汤思退随后也遭罢相。
因王安石变法而起的新党、旧党之争也延续到了南宋。绍兴四年(1134),宗正少卿范冲(1067—1141)建议清理新学遗毒,撤销王安石封爵,重修《神宗实录》。高宗问他为什么“至今犹有说安石是者,近日有人要行安石法度”,他引用程颐的话说:“安石心术不正,为害最大,盖已坏了天下人心术,将不可变。”几天后,右朝请大夫吕聪问再次请求削除王安石王爵,并把王安石比作少正卯,说“其人行僻而坚,言伪而辩,足以深惑群众,中人以下,鲜有不为安石坏其心术”。高宗下诏批准,追回并毁抹了王安石的舒王告身。
南宋后期的理学与反理学之争中,同样有这样的例证。绍熙五年(1194),赵汝愚(1140—1196)等拥立宁宗即位,推荐朱熹(1130—1200)担任侍讲。朱熹建议宁宗,凡事“皆出陛下之独断”,以免“主威下移”,暗示他提防韩侂胄(1152—1207)干政。不久,韩侂胄发动“庆元党禁”,斥理学为伪学,鼓动御史攻击朱熹。胡纮、沈继祖等“锐然以击熹自任”,指控他“以吃菜事魔之妖术,簧鼓后进,张浮驾诞,私立品题,收召四方无行义之徒,以益其党伍,潜形匿迹,如鬼如魅”,要求对朱熹“加少正卯之诛,以为欺君罔世、污行盗名者之戒”,差点就杀掉朱熹。理宗时,朱熹再传弟子徐经孙(1192—1273)指责叶适再传弟子厉文翁(1202—1265)为少正卯,弹劾其“言伪而辨,孔子之所必诛;淫辞害事,孟轲之所必放”,“心术险微,辞淫言伪”,虽是学术对手之间,用语同样冷酷激烈。
由上述大量例证可知,宋人热衷于援引“孔子诛少正卯案”,超过任何其他时代。而且政争越是激烈,引用频率越高。神宗时,王安石被指为少正卯,其继承者吕惠卿也被指为少正卯。哲宗时,王安石与吕惠卿的反对者苏轼,又被指为少正卯。南宋主战派李纲被指为少正卯,主和派汤思退也被指为少正卯。理学家朱熹被指为少正卯,理学后学之间也互指对手为少正卯。这些援引不仅出现在朝廷的政治法律论争中,也出现在地方司法史料中,尽管后者留存很少。一起基层案件中,县令骂一名游方说书人为“远乡怪民,言伪而辩,鼓惑众听,此真执左道以乱政之人”,将其逐出县境,并威胁如敢再来,定当杖其一百。类似例证应该还有更多,不必赘举。

二、宋人频引孔子诛少正卯案的因与果

为什么“孔子诛少正卯案”引起宋人的高度重视和频繁援引?比较显明的原因是:宋代道德严格主义尤其是“君子小人之辨”的蓬勃高涨,宋代复古思潮激发起对于“先王之法”“祖宗之法”的崇拜,宋代刑罚实践中重刑主义的复兴。相关研究已很丰富,不必多加赘论。更值得探讨的是:宋人频引该案对于“罪”的发现观的重大改变,以及对司法程序和定罪标准常规化的破坏。对于这些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陈襄(1017—1080)和龚夬(1056—1111)的观点。
陈襄在一封写给朋友的信中,谈了他对刑事审判的看法,认为要想“不失其情”,必须“审克故失”,也就是像“孔子诛少正卯案”那样,“诛其心,不戮其迹”,注重道德评价,而非行为评价。这段话非常重要:
某伏见天下所授刑法狱官,皆不择材,至有庸常之人,素非习学经义,手持刑书,懵然无适从。设有能者,盖不过拘挛文字,一执于法,岂有知助顺天意、推原人情者乎?古人之“学古入官,议事以制”。子产铸刑书于鼎,叔向非之,盖谓不为刑也。《书》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法原人情,无一定之论。君子过失,虽大或不刑;小人怙终,虽细或不宥。仲尼为鲁司寇,诛少正卯于两观,国人大服。夫少正卯其罪无状,而孔子诛之。善用刑者,诛其心,不戮其迹;宁失于不经,不可失于情。圣人尚重其事。今者天下刑狱,皆为舞文巧诋之吏衣食于其间,欲望道途无冤民,刑狱措诸地,未可见也。执事苟能修礼以明律,通经而会权,有司不牵制于文,奸吏不容舞于法,要囚必得其罪,狱货不行于公。然后可以保安民情,清简庶狱矣。
陈襄认为,“孔子诛少正卯案”之所以具有经典和表率意义,在于孔子遵从了《尚书》的教导,不是拘泥于法条对犯罪行为的规定,而是深究人的主观恶意:对于行为构成犯罪而意图不恶的好人,可以不予惩罚;反之,对于行为没有构成犯罪而意图恶劣的坏人,无论法律如何规定,都要予以严惩。在陈襄看来,孔子为后人留下了“心达而险,言伪而辩,行辟而坚,记丑而博,顺非而泽”这五条比法条更重要的善恶评价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人比盗贼更坏,因为他们的恶不是容易发现和防范的外在行为之恶,而是更隐蔽、更深刻、危害更大的内在道德之恶。
陈襄认为,那种“一执于法”的法条主义审判方式,注重行为评价,忽视道德评价,不过是“素非习学经义”的“庸常之人”,不懂法律的真谛,因而“拘挛文字”而已。正确的审判方式,应该是“助顺天意,推原人情”,将人的好坏(是道德君子还是奸邪小人)作为审查的关键,决定其犯罪与否、罪行轻重、是否用刑、用何种刑。也就是“其罪无状,而孔子诛之;善用刑者,诛其心,不戮其迹”,所谓“其罪无状”“不戮其迹”就是不关注行为评价,所谓“诛其心”就是专注于道德评价。
龚夬比陈襄晚约40年,徽宗初年任殿中侍御史,首次上殿,就上章弹劾章惇、蔡卞、蔡京。他在指责蔡卞“怀奸深阻,最为难知”“专为邪说,迷误朝廷”时,也说了一段很重要的话:
议者患其无迹可考,不敢斥论,盖未深思耳。臣按君子为善,小人为恶,若其迹暴于天下者,皆非善恶之至也,苟臻其极,二俱无迹。房杜姚宋,成贞观开元之治,考其施设,殊不闻于后世。又况稷卨皋陶之盛,宜乎人无能名焉,惟恶亦然。昔人尝论少正卯、盗跖,其恶孰深?或曰:正卯虽奸,不至割人充膳,则盗跖为甚。答者曰:为恶彰露,人思加戮,隐伏之奸,非圣不诛。是故正卯一国之闻人,而仲尼戮之者,盖察其无迹之恶耳。夫是之谓圣人。按京服谗廋慝,外宽内深,与其弟卞阳疏阴合,密参国论,附丽者亟跻显要,异议者立见排逐,迷误朝廷,诬害忠良,多出其谋,而身不在二府,故迹不暴著,是奸邪之尤者。非陛下之睿圣,何以破此无迹之奸!
龚夬把陈襄的“其罪无状”“不戮其迹”,称为“迹不暴著”“无迹之奸”。按照他的观点,君子为善至极,就看不出善;小人为恶至极,也看不出恶。既然两者都看不出来,如何区分何者善、何者恶呢?他的回答是:只有“圣人”才能看破这些“迹不暴著”和“无迹之奸”。对于君主来说,这种话术会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假如无法识破“无迹之奸”,无法将蔡卞等邪恶之人罢黜、驱逐或诛杀,意味着君主对于人心的善恶,尚不具备超越常人的透视能力,还没有达到“圣人”的境界,无法证成自身的统治合法性(所谓“国人大服”)。
陈襄的“其罪无状”“不戮其迹”,龚夬的“迹不暴著”“无迹之奸”,解答了我们此前提出的问题——宋人为何频引“孔子诛少正卯案”,关键在于宋儒不但继承了汉儒的“原心定罪”理论,而且进一步发展为只作道德评价,不作行为评价。这种评价方式对于司法程序和定罪标准常规性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其负面后果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以内在的道德评价代替外在的行为评价,使评价简单化、粗暴化。
人的行为已经作出、不可复原,评价的前提是对行为人、行为过程、行为结果进行取证,并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人的道德却大不相同,它是内在的、不可见的,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者有之,口蜜腹剑、人面兽心者有之。人的道德也是可变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有之,“大人虎变,小人革面,君子豹变”有之。内在的道德评价,只能以外在的行为评价为基础。不以行为评价为基础的道德评价,很容易沦为“扣帽子打棍子”甚至诬蔑和迫害。
宋人之所以频引“孔子诛少正卯案”,正是充分利用了其只作道德评价、不作行为评价这一特点。对于这一点,邓绾的话最有代表性,虽然较长但仍值得引用:
昨惠卿事败,罪恶上闻,小则谗慝私邪,大则害政殃民,欺天罔上,以前代及祖宗之法处之,当实时重诛远窜,然中外之议皆谓:朝廷所以未即行者,盖俟推究交结张若济、王利用事。今闻吕惠卿党人徐禧、尹政等庇护,不究情实,又全无体访惠卿等其他罪恶,中外失望,嗟愤不平。窃恐朋邪之计遂行,营救之言渐进,误陛下流共放驩之举,重为圣政之累。兼其弟温卿亦罪状已明,而久居一路按察;和卿才两考选人,一无所能,而张谔等诈欺,以手实法保明改京官,既妄冒事发,亦未即追夺。且赏罚天下公共,朝廷必不以私奸欺负国之人,然久稽施行,未允中外之议。且四凶象恭之诛,岂须检法;两观伪辩之戮,无事计赃。今朝廷依违,除奸去凶必俟吏议,则舜之共工、鲁之少正卯可以肆行于今而无害矣。乞先检会惠卿诈妄诸罪,早议诛责,其余出张若济死罪等事,自当根治。温卿贾贩庸下,亦乞早责降追夺,庶以消沮党人,慰塞公议。
按照邓绾的说法,像吕惠卿这么坏的人,不应该再等待“推究交结张若济、王利用事”的结果,而应该按照“祖宗之法”,立即诛杀或流放。就像舜放逐四凶,无须查询法条;就像孔子诛杀少正卯,无须考虑赃款。如果按照常规司法程序,把每项罪行一一查清,他的党羽们就会“营救之言渐进”,导致朝廷没法清除他,就像尧无法“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少正卯这样的坏人就又可以“肆行于今”了。
(2)对不同意见者严加挞伐无限加码,刻薄寡恩甚于法家。
如“龙昌期案”中,欧阳修、刘敞认为龙昌期不应贬低周公,只是学术观点不同,却一下子上升到“异端害道,当伏少正卯之诛”的高度。王子韶只是依附王安石,刘安世就说他“此少正卯之行僻而坚、言伪而辨、顺非而泽,所以不能逃孔子之诛也”。依附王安石的邓绾,攻击与王安石不和的吕惠卿“四凶象恭之诛,岂须检法;两观伪辩之戮,无事计赃”。朱熹建议宁宗握紧权柄,就被御史攻击为“如鬼如魅”,应当“加少正卯之诛,以为欺君罔世、污行盗名者之戒”。这些恶毒的用语表明,他们之所以援引“孔子诛少正卯案”,不但想要击败对手,而且必欲致之于死地。元代马端临(1254—1340)评价说,从神宗时代起,倾陷案件迅速增多,尽管大多事起纤微,却往往穷追猛打、不惜杀伐,动辄将简单的意见分歧,上升为不忠乃至谋反。明代吕坤(1536—1618)干脆坦率地承认,这种严厉惨礉、刻薄寡恩的做法,已经与法家没有差异,或者说就是法家。
元祐元年(1086),高太后与宰相吕公著一起以哲宗名义颁布《宽大诏书》,表示神宗的政策原意是“务在宽厚,爱物仁民”,只是一些官员“不能推原朝廷本意,希旨掊克,或妄生边事,或连起犴狱”,朝廷决定此后采取“御众以宽”的政策,不再追查根究,“言者勿复弹劾,有司毋得施行”,以期全于大体,同归美俗。不料一些官员并不卖账,刘挚、林旦、上官均、王岩叟、王觌等群起而攻之,对于朝廷的宽容政策“交章论其不可”,林旦观点尤其尖锐,认为对奸邪之人宽容,无异于本末倒置,如此则“虞舜不当放四凶、孔子不当诛少正卯矣”。可见“孔子诛少正卯案”的严厉杀伐色彩,已经深深刻入宋代官场风习之中,以至于朝廷倡导宽容也遇到了重重阻力。
(3)倒向神秘主义的罪恶发现观,鼓吹只有圣人和君主才能发现“隐伏之奸”。
如欧阳修认为,唐代中衰的原因,在于君臣中没有圣人,所以才会对盗贼束手无策,“盗之情,非圣人不能知”。吕诲弹劾王安石时,说他像少正卯一样“言伪而坚、顺非而泽、强记而博,非大圣孰能去之”。苏轼遭到御史攻击,只好企求哲宗“若非圣明在上,心知邪正所在,则孤危之踪,难以自安”。苏辙弹劾许将“心怀倾崄,不可久在庙堂,蒙陛下照其邪心”,期盼哲宗继续以“日月之明,照见臣下情伪,将之奸意,具在圣鉴”。刘安世指控王子韶“阴持两端”“上下欺罔”,得益于“先皇帝圣鉴明哲,洞照奸心”,才揭露出他如同少正卯一般的邪恶。陈长方(1117—1157)认为曹操之奸“不易测识,岂下于少正卯”,连聪明的荀彧也“见欺于曹操,盖不足怪也”,因为“贤如子贡,犹不足以知少正卯”,普通人无法识别奸恶,更是很正常的事。
这种神秘主义的罪恶发现观,认为只有“圣人”凭借其独有的神异能力,才能发现那些“迹不暴著”“其罪无状”“隐伏之奸”“无迹之奸”,因而可以免除举证责任,“只诛其心”“不戮其迹”。普通人乃至普通官员,不可能拥有这种神力,无法理解这一发现过程,也没有资格提出质疑。这样一来,不但道德评价权完全归入君主的独裁范围,而且形成了一种“先判后审”的反向模式:君主先确定某人为恶人,再交由常规司法机关审理。对于君主确定的恶人,司法机关不得不进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逻辑闭环,审判也就难有公正性可言。
(4)引用案例时罔顾史实,随意编造故事情节。
一些人在援引“孔子诛少正卯案”时,为了证成自己的观点,不惜杜撰或歪曲史实。如陈襄为了表明“孔子诛少正卯案”的正确性,不惜夸赞孔子诛少正卯之后“国人大服”,得到了全体鲁国人民的欢迎。王觌在反对高太后、吕公著颁布“御众以宽”诏书时,也以孔子诛少正卯后“鲁国治”“不闻人情不安”为据。下文我们将谈到,在此之前,王禹偁、刘敞等人早就提出了质疑,认为“孔子诛少正卯”可能并非史实,以陈襄、王觌的学术素养,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质疑。况且《荀子》《说苑》中已有记载,就连孔门弟子也无法理解,他们的老师向来主张无讼、慎刑,为什么突然诛杀了并没有明显犯罪行为的少正卯,乃至当面质问:“少正卯鲁之闻人也,今夫子为政始,诛之或者为失乎?”弟子问学多年,也无法理解孔子为什么要杀少正卯,又哪里谈得上得到全体鲁国人民的欢迎;至于鲁国因孔子诛少正卯而“大治”,就更谈不上了。

三、宋人对孔子诛少正卯案的质疑

如上所述,宋人热衷于援引“孔子诛少正卯案”,尤其是党争激烈的时候,往往将对手指为少正卯,藉以获得论辩中的优势,也往往能成功地达到目的,使对手遭到贬逐、定罪,甚至身败名裂。
宋代的“孔子诛少正卯案”的援引者,自然大都相信这起案件的真实性,比如欧阳修。他与刘敞一起,在前文谈到的嘉祐四年“龙昌期案”中,仅仅因为学术观点的不同,就将硕儒龙昌期指为少正卯,称其“异端害道,当伏少正卯之诛”,话说得很重。这是宋代第一起援引“孔子诛少正卯案”的要案。次年,欧阳修编成《新唐书》,两次提到“孔子诛少正卯案”,使用了指责龙昌期时完全一样的口气:一次说应当杀掉“托儒为奸”的祝钦明,“与少正卯顺非而泽、庄周以诗书破冢者同科”;另一次指责窦群、刘栖楚该死:“其言纚纚若可听,卒而入于败乱也,孔子所谓顺非而泽者欤?利口覆邦家者欤?”
欧阳修作为“宋六大家”之首,引领一代风气之先,自然不缺乏质疑“孔子诛少正卯案”的学术能力。宋代疑古辨伪思潮发韧于仁宗时期,正是由欧阳修开创和主导的。嘉祐八年(1063),他编著了极富辨伪精神的金石学著作《集古录》,还写过《易童子问》《易或问》《春秋或问》等疑古文章。然而,在《易童子问》中,他一方面主张经书不可尽信,不能因为是圣人之书而不敢辩,乃至曲为之说;另一方面,他不但对“孔子诛少正卯案”并不怀疑,还屡加利用,说那些曲为之说者“牵合以通其说”,害处太大,简直该杀,正如“古之言伪而辨、顺非而泽者,杀无赦。呜呼!为斯说者,《王制》之所宜诛也”。
不同于欧阳修的不加怀疑和多次援引,王禹偁(954—1001)、刘敞、朱熹等先后对“孔子诛少正卯案”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王禹偁是宋初著名学者,他说自己从小学习儒经,“不喜法家流,少恩而深刻”,当官之后阅读律令,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发现主张仁政、恤刑、无讼的孔子,在“少正卯案”中居然如此严酷,比法律规定的还要严酷,感到非常可疑。他认为即使按照宋代的法律,“心逆而险,行僻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这五项罪名,也不过“不应得为”之罪,最多处以鞭笞之刑,而孔子竟把少正卯杀了,岂非“故入人罪”!他无法理解这种巨大落差,觉得难以置信,又没有否定的依据,只好推说“古今之不同也如是,遂使圣人之言为空文尔”,但他同时也警告说,假如当代也像孔子诛少正卯那样果于杀伐,那么“欲望刑措,其可得乎?”
刘敞比王禹偁晚半个世纪,以学问精湛著称。欧阳修经常向他请教,被他嘲笑为文章虽好,“可惜不甚读书”。在“龙昌期案”中,他与欧阳修联手发动弹劾,指控龙昌期“违古叛道,学非而博,《王制》之所必诛,未使即少正卯之刑已幸矣”,迫使仁宗撤回封赏。但是另一方面,他其实并不相信“孔子诛少正卯案”是一起真实案件,认为有好几个地方明显说不通:如果少正卯真有其人,吸引大量孔子门徒去听他的课,那就必定很有才学,孔子不是嫉贤妒能的人,怎么会杀很有才学的人?有才学的人能得到百姓的支持,孔子如果杀死百姓支持的人,又怎么为政呢?因此结论只能是:要么少正卯根本不存在,要么孔子没有杀他,要么孔子杀的不是少正卯,而是另一个坏人。
南宋学者胡宏(1102—1161)时而肯定此案,时而又否定。在《皇王大纪论》中,他认为司马迁《史记》“不得其真者尤多”,不能称为“实录”,其中《孔子世家》中所载“孔子隳三都之明年,由大司寇摄相事”尤不可信,“安有明年由大司寇摄相之举,所以必知其无者,考按经文,明年无更败起废之事......”,实在说不通。在另一篇文章中,他又不假思索地说,“大舜之有天下也,先诛四凶。孔子之执鲁政也,先诛少正卯。唐太宗之起义兵也,先诛高德儒。盖时方蒙蔽,未知好恶之所在,惟先威之以刑,则观听耸动,而民知所从矣”,觉得孔子就该杀少正卯,没什么可怀疑的。
朱熹是胡宏的私淑弟子,他对“孔子诛少正卯案”的怀疑比胡宏更为坚决,表示“安敢轻信”:
或者又谓:四凶之罪,不轻于少正卯,舜乃不诛而流之,以为轻刑之验。殊不知共、兜朋党,鲧功不就,其罪本不至死。三苗拒命,虽若可诛,而蛮夷之国,圣人本以荒忽不常待之,虽有负犯,不为畔臣,则姑窜之远,方亦正得其宜耳,非故为是以轻之也。若少正卯之事,则予尝窃疑之。盖《论语》所不载,子思、孟子所不言,虽以左氏《春秋》内外传之诬且驳,而犹不道也。乃独荀况言之,是必齐鲁陋儒,愤圣人之失职,故为此说,以夸其权耳。
吾又安敢轻信其言,而遽稽以为决乎?聊并记之,以俟来者。
与胡宏不同的是,朱熹担任过宁宗的侍讲,短期进入朝廷高层。正因为这个原因,他得罪了权臣韩侂胄,被其指派的御史指为少正卯。就此意义而言,朱熹对“孔子诛少正卯案”的质疑不仅是学术性的,而且是实践性的,因而更为有力地直指其逻辑缺环:为什么记录孔子本人言行的《论语》中没有关于此案的片言只语?为什么继承孔子思想的子思、孟子的著作中对此只字未提?为什么以史料庞杂著称的《左传》《国语》也全都没有提到?为什么反倒是200多年后的荀子第一次提到这个案件?足见其可信度很低。
除了本人被指为少正卯外,朱熹质疑“孔子诛少正卯案”的真实性,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与传统儒家主张无讼、慎刑不同,朱熹禀持重刑主义观念,主张用诛杀和威慑的方法迫使民众不敢为恶。所以,当有人问他为什么尧舜时“四凶”罪重却只遭流放,少正卯罪轻却反被诛杀时,他采取了一种近乎诡辩的回答,着眼于“重刑主义”还是“轻刑主义”,他说“四凶”本来罪不至死,所以只遭到流放,而不是诛杀,所以不能据以证明上古圣王禀持的是轻刑主义;而少正卯罪轻反被诛杀,更不能作为后世刑罚反而越来越重、上古圣王的轻刑主义遭到抛弃的证据,因为这个案件本就是可疑的。朱熹当然清楚,他的这种釜底抽薪式诡辩,其实是缺乏史料支持的,因而只好说“安敢轻信”“以俟来者”。
与朱熹同时代的叶适(1150—1223),倡导功利之学,禀持轻刑主义,政治和学术立场与朱熹都有不同。但是,两人私人关系不错,朱熹遭到攻击时,叶适为其辩护。“庆元党禁”时,叶适也遭弹劾,与朱熹一起名列《伪学逆党籍》。他从未被人指为少正卯,或许因为这个原因,他对“孔子诛少正卯案”的怀疑,比朱熹更为中立和理性。他认为“孔子诛少正卯案”并非实录,只是荀子编写的一个寓言:“少正卯为国闻人,其罪未彰,而孔子乃先事设诛,播扬其恶......非夫子本旨明矣!......殆书生之寓言,非圣贤之实录也。”
王禹偁、刘敞、胡宏、朱熹、叶适虽是宋代最优秀的学者,但他们对“孔子诛少正卯案”的怀疑,实际影响却相当有限。与朱、叶齐名的学者陆九渊(1139—1193),写过《政之宽猛孰先论》《荆国王文公祠堂记》等名篇,在法律方面很有见地,却也对“孔子诛少正卯案”深信不疑,认为儒家虽然倡导宽仁慎恤,但也承认五刑的必要性,天讨有罪,不得不然,孔子诛杀少正卯就是例证之一:“大舜有四裔之罚,孔子有两观之诛,善观大舜、孔子宽仁之实者,于四裔、两观之间而见之矣。”哪怕宋末理学地位迅速上升,认为该案为真的观点仍然占据主流。如陈善(生卒年不详)辩解说:有人以《春秋》没有记载为由,怀疑“孔子诛少正卯案”的真实性;有人认为少正卯不是贵族,所以《春秋》才没有记载,其实《春秋》本就不该记载此案,因为孔子写《春秋》的目的是“以道不行,故用空言以寄褒贬”,孔子诛少正卯是道得以行、志得以伸、赏罚之权得以复振的例子,所以根本不必记载。罗大经(1196—约1252)则认为“孔子诛少正卯案”是孔子作为英雄豪杰的证据:“孔子却莱人、堕三都、诛少正卯,是甚手段,非大豪杰乎!”金履祥(1232—1303)引用了朱熹的怀疑之说,但并未加以置评。直到明清时期,程朱理学得到官方认可,朱熹地位昌隆,获得显赫地位,他关于“孔子诛少正卯案”并非史实的质疑,才逐渐得到一些学者的接受。
通过上述梳理发现,“孔子诛少正卯案”的频繁援引发生于宋代,对该案真实性的质疑恰好也从宋代开始。实践援引与理论质疑之间,呈现出一种类似于“河水不犯井水”的关系:法律实务界的援引如同河水,把被指为少正卯者卷入劫难;学术界的质疑如同井水,死水微澜,除了学界内部,基本无人措意。但如果深究一层,或许又未尽如此:刘敞一边质疑此案,一边指龙昌期为少正卯;胡宏一边质疑,一边又引为证据;朱熹表示不敢轻信,自己却被人指为少正卯。这些援引与质疑之间交替变化,又暗藏着深刻而微妙的联系,构成了宋代“孔子诛少正卯案”理论与实践的蒙太奇图景。

四、结论与启示

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曾说:“人旅行,文化财产也旅行。既有日常的旅行,也有最料想不到的旅行。文化财产随着旅客的不断流动,某年被某些旅客带到这里,下一年或者一个世纪之后又被其他旅客从这里带走。这些财产往往由无知的人的手来运输、抛弃、重新拾起。”记载于《荀子》《孔子家语》等文献中的“孔子诛少正卯案”,在宋代出现了引人瞩目的援引高潮,成为宋人争相消费的文化财产。没有任何一个时代像宋代那样,有那么多人被指为少正卯,而且指控相当有效,被指为少正卯者通常无可辩驳,速遭贬逐,很少例外。
尽管古典文献的原文中,早就有了弟子对孔子诛杀少正卯是否正当的质疑,也尽管欧阳修等疑古辨伪学者并不缺乏质疑该案真实性的能力,刘敞、朱熹等学术大家先后对该案提出了质疑,但实务界对该案的频繁援引,使这些质疑之声显得颇为微弱,对援引几乎没有构成影响。这也正如布罗代尔所言:“大部分文化财产的转移是在不知道谁是转运者的情况下完成的。这些转移的数量是如此之大,其他一些的速度是如此之快,而另一些的速度又是如此之慢,它们的方向、路线又是如此曲折多变,以至在这个什么也不会留在原处、永远乱七八糟的巨大货站上,人们无法辨明方向。”
从法律文本发生学的角度讲,“孔子诛少正卯案”只是一则“书生之寓言”,并非“圣贤之实录”,但是作为法律文本,其真实性却并非关键。法律文本何时产生、如何制作、制作过程中谁赞成、谁反对、何时颁布、由谁颁布、以何种形式颁布,并不影响该法律文本的效力有无、效力强弱和效力范围。“孔子诛少正卯案”即使真的发生过,也远在春秋时期,距离宋代1500多年,但却拥有跨时空的生命力,成了宋代的“活法”和“行动中的法”。换句话说,不是作为经典名案的“孔子诛少正卯案”创生了宋人的频繁援引,而是宋人的频繁援引创生了“孔子诛少正卯案”的经典性。这种作者予其所予、读者取其所取的逻辑,完全符合罗兰·巴特的“作者之死,读者之生”原则,对于法律史、法理学、诉讼程序、刑事定罪量刑来说,都非常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孔子诛少正卯案”倡导严惩恶人:任何人只要有五恶之一,都应被视为恶人,予以诛流严惩。这种定罪惩罚模式,与孔子主张通过扬善来惩恶,用“君子之德风”影响“小人之德草”,用“举直错诸枉”实现“能使枉者直”大相径庭,而与韩非主张“人臣有五奸,圣主之所禁”高度相似。这种定罪模式,也与建隆四年(963)官方颁布的《刑统》大相径庭。但这都丝毫没有影响这一案件被频繁援引,更不用说还有更多次的援引,因为案件影响较小而没有记载在史籍中。作为“行动中的法”的“孔子诛少正卯案”,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作为“书本上的法”的《刑统》相关条款,获得了“活法”的超越性地位。
由此可见,法律文本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法条生产者的德性与意图,是君子还是小人,基于好意还是恶意,同样不影响法律效力的有无和强弱。从宋代援引“孔子诛少正卯案”的诸多案例及其结果可见,法律既不是一个自足自给的“自创生系统”,也不是“法律决定什么被算作法律”。相反,法律的有效性不是在法律体系之内,而是其体系之外,由其运行者——人的赋予而获得,在此之前只是死物。阅读、学习、记诵、理解中的法条,还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法律的素材和原料。只有在具体适用于某种社会关系时,法条才成为法律,案例也是如此。
“一个先例仅仅只是一个起点,而只有在这个先例为后人所遵循且必须遵循时,才成为制度。”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为经典名案,不是由主审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的27页判决创生的,而是由1857年“德里德·斯考特案”等一系列援引该案的判决中的一再确认创生的。“孔子诛少正卯案”作为经典名案,也不是由《荀子》《说苑》或《淮南子》创生的,而是王安石(先后两次)、吕惠卿(先后两次)、苏轼、李纲、汤思退、朱熹等一再被指控为少正卯并且指控成功而创生的。语境适恰性的历史演化和现实生成,是经典名案之所以成为经典、成为名案的关键。当这种语境适恰性尚不具备的时候,经典名案哪怕被提到,哪怕作出完全相同的解释,也无法产生同样的效力。这一点我们在《晋书·颜含传》中就可以看到鲜明的例证。
近年学者屡引陈寅恪“华夏民族之文化造极于赵宋之世”的观点,以宋代为“近代中国的黎明”。从法律史的角度看,宋代的刑事司法和刑罚领域,却发生着肉眼可见、旁证可观的倒退。欧阳修对唐太宗纵囚的批判,对“妄行雕行文集并不得货卖”“访求版本焚毁及止绝书铺”的提倡,王安石对“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法必行”的歌颂,韩绛与曾布对恢复肉刑的鼓吹,凌迟在仁宗、英宗、神宗朝的日趋正式化,“乌台诗案”“车盖亭诗案”等文字狱的出现,朱熹等重要思想家转向重刑主义,陈襄和龚夬对“其罪无状”“无迹之奸”倡导,共同形成了一股法家化的历史洪流。就此意义而言,“孔子诛少正卯案”获得宋人的频繁援引,也绝非孤立无根、奇幻无由的诡异现象,而是在法家化的历史洪流中,获得了充实而饱满的语境适恰性。
本文的研究或许还能提供以下启示:对于法律文本的历史学、文献学等静态生成史研究,和对于其具体援引和适用的动态效力史研究,可以创造出两种大异其趣的学术景观,基于不同的问题意识,翻查不同的史料仓库,遵循不同的理论逻辑,形成不同的视域融合。宋人援引“孔子诛少正卯案”时,援引者仿佛来到了春秋,从孔子那里获得了全新的罪恶发现观和全新的道德评价逻辑。今人研究宋人对“孔子诛少正案”的援引,也仿佛来到了宋代,认识到该案的效力并非源于真实和正确,而是创生于其语境适恰性。通过这种考察文本旅行的方式,也可以对“薄昭案”“缇萦案”等历代经典名案进行法律效力创生史的动态研究。
(责任编辑:章永乐)

中外法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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