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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11月19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公告,2023年12月26日,该公司南区PVC车间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董事长胡宝泉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对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督促,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宝泉分别作出37万元、17.35万元的处罚。
公告
事故详情
2023年12月26日22时10分许,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沈某某在没有按下系统急停按钮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传送带上卡滞的半袋料包,在处置过程中不慎触发限位联动开关,导致夹爪执行抓包动作,引发机械伤害事故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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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6日20时许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厂区PVC车间夜班开始正常生产,柳某某为班长,沈某某为包装工人负责2号线打包。
码垛区域设备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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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时25分至21时50分
各生产线陆续完成订单数后开始清机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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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时左右
附近有工人看到沈某某被码包机器人压在了2号线传送带上,旁边的包装人员胡某某立即按下急停开关。
事故发生工位设备现场图
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排查发现人员进入码垛区域后码垛机器人仍然处于抓包可运行状态的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