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健康   2024-09-09 00:1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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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丁香园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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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上海市某医院相关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丁香园站友 @七叶壹枝花在社区对内容进行了分享。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事件经过

患者顾某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因情绪低落、兴趣减退被被告医院收治入院,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住院期间给予药物、心理行为等综合治疗,患者情绪好转不明显,调整药物治疗。2020 年 5 月 4 日患者顾某于病房自缢。

医疗事故鉴定

2022 年 8 月 18 日,经患者家属申请,医院委托某医学会对本案行医疗损害鉴定,2023 年 2 月 22 日,某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护理等级不当、防消极措施欠严密、病情风险预测不足、告知不充分的医疗过错,与患者顾某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顾某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为同等原因力。

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1992年起诊断抑郁症,此后长期服药控制病情。

2020年4月24日患者因情绪低落、兴趣减退3个月于医方住院治疗。根据患者精神检查(情绪低落,无易激惹,无情感高涨过程,意志要求存在等),评估量表(自杀风险评估量表、汉密尔顿抑郁量表、汉密尔顿焦虑量表等),医方诊断“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正确。

2、患者为复发性重度抑郁症,根据临床上精神科住院抑郁症患者自杀及护理干预的常规,对于该类患者应给予封闭式病房(如无封闭式病房,应建议转入专科医院治疗),精神科I级护理。

3、病程记录未见改变防消极医嘱的理由,病史及护理记录均未见防消极措施、监测记录等,存在过错。

4、患者入院后医方根据病情变化,给予调整药物抗抑郁、镇静等治疗,并曾考虑行MECT治疗,但患者表示拒绝。根据中华医学会《中国抑郁障碍防治指南》第3章抑郁障碍的治疗“个体化合理用药原则,应根据临床因素对抗抑郁药物进行个体化选择。

如考虑药物疗效或不良反应的性别差异选择药物种类(1/A),考虑不同年龄患者的代谢差异调整药物剂量(1/A),对于有自杀意念的患者避免一次处方大量药物等”,结合患者病史,医方用药未违反诊疗常规。

5、患者入院后,针对病情反复、治疗方案的更改以及自杀风险的评估,医方与家属沟通不充分,无书面告知。

6、目前状况患者自缢死亡。


法院判决

2024 年 1 月 18 日法院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承担 50% 的责任,赔偿近 70 万元,具体如下:

医院赔偿原告钟某、顾某医疗费 1,204.5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 元、营养费 200 元;死亡赔偿金 630,255 元、护理费 300 元、丧葬费 36,549 元、交通费 15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5,000 元;律师代理费 6,000 元。

鉴定费 3,500 元,由被告医院负担。案件受理费 12,011 元,由原告钟某、顾某负担 1,213 元,由被告医院负担 10,798 元。

热议

一级甲等事故的概念: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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