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一个民族的复兴需要强大的物质力量,也需要强大的精神力量。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依法履行对文物资源的守护之责,是我们共同的历史使命、责任担当。
1.什么是文物?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2.不可移动文物
顾名思义,就是无法移动的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3.可移动文物
即,拿的走、可移动的文物。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由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承担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4.不可移动文物如何进行保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5.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有哪些规定?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6.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要遵守哪些原则?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7.其他规定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弃微末,久久为功。我们必须把凝结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同时加强研究和利用,让历史说话,让文物说话,在传承祖先的成就、增强民族的自尊和自信的同时,谨记历史的挫折和教训,更好前行。
来源 |网络资料
编辑 | 阮纪
编审 | 陶进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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